(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4日電)台中市男子阮哲夫被控殺害祖母盜領存款與保險金。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阮哲夫殺害祖母,今天就殺人罪部分宣判無罪,詐領部分則判處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中地院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37歲的男子阮哲夫,被檢方指控在祖父民國103年死亡後,為圖78歲郭姓祖母資產,在祖母104年4月22日自醫院出院返家後,以不明方式殺害,再棄置遺體於不詳處所,遺骸至今下落不明。

起訴書指出,阮哲夫將祖母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存摺及銀行保險箱鑰匙等,藏在住處廚房天花板維修孔中,並將祖母生前使用的全口可拆式假牙放在祖父骨灰罈內,藏放家中。

阮哲夫除盜領解約祖母保險金新台幣130萬元,並到銀行盜領祖母存款312萬餘元,阮哲夫的妹妹事後提告,檢方偵辦後依殺人、詐欺等罪嫌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阮哲夫坦承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行,冒用祖母名義盜領存款及保險金合計442萬餘元。

另阮哲夫被指控殺害祖母部分,阮哲夫在審理期間均否認殺人犯行,合議庭認為,依相關證人的證述內容,均只能獲得證明阮哲夫的祖母行蹤不明等事實,無人具體指證阮哲夫殺害祖母。

檢警多次對阮哲夫住處及大樓公共區域採證送鑑定,均查無血跡、毒物反應或其他可比對的跡證,可供證明或顯示郭婦已遭阮哲夫殺害並遺棄屍體的事實。

雖然阮哲夫測謊未通過,而郭婦是否僅行蹤不明或確定死亡、是否因遭人遺棄死亡或殺害死亡,是否確由阮哲夫殺害死亡的具體時間、地點及方法,均有諸多疑義,在無其他直接證據下,不能因此採用測謊鑑定結果。

合議庭認為,雖然阮哲夫辯解可疑或供述不一,但仍不足作為阮哲夫有殺人或遺棄屍體犯行的不利認定。

台中地院今天就殺人及遺棄遺體部分,判決阮哲夫無罪,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全案緣於國立中正大學劉姓女大生15年前失蹤,警方去年清查失蹤人口,發現劉姓女子男友阮哲夫的祖母7年前也失蹤,去年4月搜索阮男住處,發現關鍵證物,檢方因此擴大偵辦後,依殺人等罪嫌將阮哲夫起訴。(編輯:陳仁華)1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