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以寧高雄16日電)高雄市警察局林園分局交通分隊員警14日退勤繳回個人領用槍枝時,未落實清槍程序,在清槍桶內擊發出1顆子彈。林園分局表示,將依規定擬議行政懲處員警及分隊相關幹部人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今天表示,林園分局交通分隊陳姓員警在14日下午3時6分退勤時繳回個人領用槍枝,未落實清槍程序,在清槍桶內擊發出1顆子彈。

警方表示,經初步調查係因陳員未將彈匣卸下,且未檢視彈膛內是否有子彈,即朝清槍桶內扣動鈑機,導致槍枝走火,所幸未有人員傷亡或公物毀損之情事。

林園分局表示,陳姓員警及分隊相關幹部人員,將依規定擬議行政懲處,並將加強落實「員警出(退)勤領(繳)械彈暨安全清槍操作程序」規定,防止類似事件發生。(編輯:李錫璋)11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