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司法院今天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等修正草案,調整審級分工,原台北等3個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庭,地方庭首創巡迴法庭,及增訂防杜濫訴最高處12萬元,預計112年8月施行。

司法院指出,今天召開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修正草案,以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調整,「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建構行政訴訟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

司法院表示,原本分散在22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將改為集中於3個(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以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法,「地方行政訴訟庭」仍然維持兩個審級,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藉由「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方式,兼顧各地民眾起訴、應訴的便利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張國勳指出,首創「巡迴法庭」,舉例新制下,高雄高等行政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在審理台南轄區案件時,法官可以到台南地方法院開庭,就是直接使用現有台南地院的行政訴訟庭設備。

另外考慮雙方當事人如果都不在台北、台中、高雄都會轄區的話,法官可以徵詢當事人意見,使用「遠距審理」。

司法院指出,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本次修正並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促進訴訟並保護當事人權益。

司法院表示,為防杜濫訴,草案明定濫訴定義及處罰,法院可對實質濫訴者,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法也增訂許多具開創性的規定,例如: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機制、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增訂防杜濫訴、調解及專業委員參與、促進訴訟程序等配套制度。(編輯:李亨山)1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