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都市更新,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都更案危險建築物,在取得住戶多數共識、有完善安置配套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能直接進行拆除。
按現行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前,對於屆期未能自行拆遷者,必須先展開協調程序,卻也因此無法及時排除建築物危險狀態,恐危及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為加速和簡化作業,院會今天通過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修法,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海砂屋),以及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二類建築物,可免除代為拆除或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強行拆除。
此外,為提高加速重建獎勵誘因,修法也修訂容積獎勵,針對已存在的中高樓層建築,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計算容積獎勵上限,至於海砂屋及避震能力不足的建築,放寬為原建築容積的1.3倍。
對此,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對於經評估認定有耐震疑慮的建物,政府採取積極的手段來加速處理,同時提高重建容積獎勵,希望雙管齊下,以及時降低災害,讓國人住得安心又安全。
內政部表示,為讓新法可以落實執行,有關海砂屋應拆除重建的認定方式,地方政府已有執行經驗,將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對於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內政部將儘速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訂定,並由地方政府依此標準及專業機構及人員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據以認定。
內政部說,營建署也會持續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老屋健檢,協助民眾診斷出有風險的社區,並輔導辦理都更改建,共同打造更耐震、舒適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