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以及陸資來台投資,可能受大陸地區黨政軍的決策指示等情況,經濟部於今(30)日公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相關條文,嚴格審查陸資來台投資。

經濟部指出,為因應近來外人直接投資模式越趨多元複雜,包括美國、日本、歐洲、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莫不提高對於外資投資審查之門檻,針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跨境投資交易強化審查機制,擴大主管機關審查能量。該辦法的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相關解釋令,今天正式發布公告並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之定義:發布「百分之三十」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之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區陸資定義。也就是對中資3成門檻由「綜合持股計算法」改為「分層計算」;即使股權未達門檻,但如透過某些投資行為、協議等達到控制力遭判定有實質控制力,即認定為中資。

二、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臺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臺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營業或財產,均為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另外,經濟部為防技術外流,也修正了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且規定需先申請,以免損及我國產業發展。

經濟部8月修法禁止任何台灣商業活動代理、經銷中國OTT,為禁止台灣公司作為中資「代理白手套」開先例,讓禁止中資法規體系更為完善。

以前「中資繞道」弊端型態包括以多層次投資架構掩飾、代理白手套與商業合作、以假民營掩飾中資黨政軍等,都因「禁中資繞道」3部曲修法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