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會以綠黨籍議員余筱菁涉在臉書誹謗議會名譽,6月間決議余女下次臨時會停權。余女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新竹縣議會決議無法律依據,即屬違法,判余女勝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新竹縣議員張益生、黃豪杰、上官秋燕於5月間以議員余筱菁於臉書毀謗議會名譽為由,提案移送新竹縣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
紀律委員會6月初,以余女違反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等規定,決議並提案禁止余女出席8月10日至14日的第10次臨時會議程。新竹縣議會於6月17日第9次臨時會決議通過(停權決議)。余女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新竹縣議會抗辯指出,本件屬議會自律事項,為地方自治核心範疇,非行政法院可以審理範圍,且余女已藉由聲請假處分獲准而出席第10次臨時會,余女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地方議會決議禁止特定議員出席會議,涉及議員得否行使議員的職權,職權受有干預,此為廣義概念的權利受有侵害,受禁止出席的議員就決議不服,而具有「權利保護必要性」,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已成為行政法院一貫見解。
法院調查,停權決議的法源依據,分別為新竹縣議會制訂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第4款,但這二項自治法規就議員職權行使限制部分,未經法律授權而予以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所宣示的法律保留原則,因此在本案中二項法規為無效並不可適用。
法院指出,本件停權決議的作成,即屬無法律依據卻對應受法律保障的議員職權行使為限制,確有違法,余女訴請確認違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院日前宣判,主文為「確認新竹縣議會第9次臨時會會議禁止余筱菁出席第10次臨時會(109年8月10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的決議違法」。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