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嘉義縣議會議員連署修改嘉義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修法提案,嘉義縣政府今(28)日表示,尊重個別議員提案權力,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自治條例若抵觸中央法規,無效。 

縣府表示,未來嘉義縣政府對於萊豬議題將以科學標準、加強稽查、標示清楚等來保障縣民健康。 

縣府強調,鑒於中央政府宣布110年元月開放美豬及放寬30月齡以上之美牛進口,衛生局為保護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的權益啟動「強制標示加強輔導計畫」,針對零售攤商、賣場超市、餐廳、美食及小吃業者、早餐業者進行肉品來源及原產地標示輔導,統計109年1至10月肉品產地標示共計查核815件均符合規定,未來仍持續擴大輔導,以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益。 

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17日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修訂「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公告,自110年元旦新制施行日起,衛生局將啟動稽查人力,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強化市售肉品乙型受體素檢驗及產地標示稽查,對於抽驗不合格產品即下架回收依法處置,並公布不合格食品資訊於官方網站。 

衛生局代理局長趙紋華呼籲,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務必誠實清楚標示販售食品相關資訊,倘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其原料原產地,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3萬至300萬罰鍰;產地標示不實者,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到400萬元罰鍰;如檢出萊克多巴胺超標,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