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法院黨團6月28日為抗議總統府提名監察院長陳菊人事一案,佔領有文資身分「歷史建築」立法院議場,並有敲破玻璃門、在主席台噴漆等破壞議場的行為,恐違反《文資法》第28、106條,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台北市文化局今(11日)邀文資委員召開諮詢會,有文資委員批評,身為立委還遊走法律邊緣,下不為例。

北市文化局今針對國民黨團破壞「歷史建築」立法院一案召開諮詢會,邀集國民黨團、立法院總務處說明狀況。

文化局副局長田瑋會後受訪指出,今日出席者包括文資委員劉淑音、薛琴、劉宗德、詹添全,國民黨團代表則是總召林為洲,立法院總務處派秘書。了解其事發經過,以及破壞、賠償情形,並了解這次破壞與2年前時代力量時任立委黃國昌破議場那次的比較,以及為何這次國民黨團破壞後,立院總務處並未依照文資法,報修復計畫就逕自進行修復施作等問題。

田瑋表示,國民黨團第一次破壞的修繕費用為20萬元,第二次約21萬元,合計約41萬元,立院總務處9月7日已向國民黨團索賠,林為洲也說會支付。

田瑋說,主要問題是《文資法》第106條,是否損及歷史建築,林為洲主張和黃國昌一樣,沒有損及建物本體,立院總務處則說這次國民黨團破壞得較嚴重,但文資委員、文化局質疑,為何總務處不依照文資法,先向上呈報核准後再修復?總務處則稱國民黨團損壞的是「設備」,而非建物設施。

田瑋解釋,總務處主張損害的是「設備」,因此《文資法》其實也罰不到,但有文資委員認為,立院是法律制定的機關,立委自己都遊走在法律邊緣,對文資態度不好。委員建議,這次結案後,應確認立院中哪些屬於設施、哪些是設備,下不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