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人體器官移植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在今(2)日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進行修訂,公佈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草案載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2007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以來,中共初步建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體系,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成為移植器官的主要來源,而後隨著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的深入開展,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特別是目前中共在實踐中已廣泛開展的器官捐獻、獲取和分配等工作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缺乏法制保障。

起草說明中,中共國家衛健委稱,這次修訂以問題為導向,聚焦目前工作中的瓶頸問題,不對原條例框架做大的調整,在章節條目上基本保持一致。具體修訂的內容包括:在完善人體器官捐獻體系方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中增加國家鼓勵公民逝世後捐獻人體器官的表述。即「國家鼓勵公民逝世後捐獻人體器官,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

也進一步明確細化紅十字會開展器官捐獻有關工作的職責,規定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等工作。這為各級紅十字會更好地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也對器官捐獻組織體系予以明確。

另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中增加人體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有關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可向接收人收取下列費用:人體器官移植髮民眾的住院、手術等相關醫療費用,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以及向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支付的器官獲取相關費用,包括人體器官評估、摘取、保存、維護、修復、分配和運送等。除此之外,如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

另外,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國家製定人體器官分配政策,建立人體器官分配系統。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應當使用人體器官分配系統分配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執行該系統分配結果,不得擅自變更人體器官接受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禁止使用未經該系統分配的公民逝世後器官或來源不明器官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

對此,中共國家衛健委宣稱:「原《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缺少人體器官獲取有關規定,在分配管理方面也僅有原則性表述,近年來,我們在實踐中對人體器官獲取和分配管理積累了大量經驗,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做法,在本次修訂中以法規的形式固化下來,明確人體器官獲取和公平公正分配的製度性要求。」

修訂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加強了活體器官移植管理,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親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還加大了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其中包括: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規開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處罰力度;加大對無資格卻擅自開展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的打擊力度;對器官獲取與分配中的違規情形及對應的處罰予以明確。

例如: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

1.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

2.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而摘取其屍體器官的。

3.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的。

對於違反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者,由該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醫療機構參與上述活動者,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5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相關執業證書。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參與上述活動者,由原發證部門註銷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終身不得申請人體器官移植醫師資格。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此外,醫務人員或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PO)工作人員,若出現「未通過分配系統分配公民逝世後捐獻器官、偽造醫學數據騙取器官分配或未執行分配系統分配結果」等情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