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影響,不少民眾忍痛取消已經買好的旅遊行程,要如何跟旅行社爭取把損失降到最低?觀光局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商定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給民眾與旅行社業者參考。

簡表整理消費者退團可拿回的團費比例。圖:新頭殼/製表

1.目的地為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一級注意(Watch):民眾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如泰國,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簡單說明:若消費者自行解除契約(退團),越早以前提出,需付給旅行社的賠償費用就越少,最少為5%,最多為全額。但如果旅行社能證明他們的損失超過5%的話,也有權向消費者提出更高(超過5%)的賠償要求。

以日本為例,日前指揮中心將日本旅遊疫情建議提升為第一級,影響許多民眾前往日本意願。假設參加4月初櫻花季的旅行團,現在決定退團,就有機會在扣除必要行政規費後,拿回剩下90~95%的團費。

2.目的地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第二級警示(Alert):民眾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如新加坡,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 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5%)。

簡單說明:因為雙方不可抗力的因素解除契約,旅行社可以提出已經代繳的必要行政規費證明,扣除行政規費後將餘款退給消費者。提出解約的一方,還應另付不超過5%的賠償金。

3.提升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如後續有旅遊地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辦理。

第十四條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簡單說明:因為不可抗力因素解約,任何一方可以解約不需負擔額外賠償。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行政規費後將餘款退給消費者。若其中一方明明知道活動無法成行,卻沒有及時告知導致對方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結論是,對消費者來說,目的地提升的警告層級越高,可獲得退款越多,且有機會不用負責額外賠償損失,但仍可能需要支付一些行政規費。若有旅遊糾紛,可至旅行業品保協會、觀光局以及消保會申訴。

目前日本、泰國旅遊疫情建議列為第一級,新加坡第二級,中港澳第三級。   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