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最高法院昨天發布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於列為證據的「電子資料」範圍做出詳細規定。這也代表微信、微博聊天紀錄,都可做為打官司的證據。

依據中國人民最高法院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可列為民事訴訟證據的電子資料範圍包括:

一、網頁、部落格、部落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分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錄日誌等資訊。

四、文字檔、圖片、錄音檔、影片、數位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檔。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據發布,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則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而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資料,也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陸媒光明日報稱,這代表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過去司法實踐已陸續出現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此次決定的頒布,證明中國的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針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判斷問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鄭學林26日在新聞發布會指出,審查電子證據,法院可透過委託鑒定的方法,由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提出專業的意見,對法官審查判斷提供輔助。所以在審判實踐當中,也有專家輔助人制度。

據發布,上述新規定將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規定不一致的,將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