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6)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12條條文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未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更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

為了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已在立法院會討論許久,今天終於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與各方影響,訂定未來兩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條文也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

條文也另外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此外,三讀通過第9條條文也明定,設置綠能躉購費率與自由化交易的切換機制,條文中指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若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另外,國民黨黨團主張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競標遴選應入法,以提高透明度的條文,但最終經表決後並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