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在明天(17日)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台灣公民陣線與經濟民主連合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監督條例應該要有過渡條款,且政治協議要有定義,否則只是打假球。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出,他們對於監督條例的立場是應該建立對中談判民主防衛與民主監督機制,目前提出六個版本監督條例中,沒有提及過渡條款、溯及既往規範。

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宋承恩表示,陸委會所提出的草案,並未涉及對政治協議的定義,可能造成政院、立院兩院有推託空間,然而在客觀上、技術上還是可以定義、操作的,因此他們建議條文增列定義,「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延續和平非武裝衝突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商定雙方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 或其他關於雙方政治關係之所有約定」。

宋承恩表示,中國對台灣打壓頻頻,全世界都在防堵中國透過各種手段侵入民主機制,而最大受害者就是台灣,因此政院提出相關修法,雖然有人說門檻很高,卻是有正當性、適切性的。

針對過渡條款部分,賴中強表示,各版本監督條例均肯定談判前、中、後都需要監督規範,但是對於監督條例生效前,進度已經進展到後階段的協議,卻沒有溯及、過渡條款來補足前階段,「若各版本過了話,要怎麼審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服貿),因為這些版本都沒有答案,318學運要求退回服貿,在新的監督條例裡面有沒有可能實現?新的監督條例應該要有退回服貿的機制。」

經民連提出三項過渡條款,包括「談判中協議之過渡條款」「審議中協議之過渡條款」「未完成備查程序之實施中協議過渡條款」,他們指出,針對監督條例施行前已簽署、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換文生效之協議,包括服務貿易協議與租稅合作協議設過渡條款,行政院應進行兩階段評估;第一階段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若評估結果有預期效益已無法達成、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之衝擊、協議有其他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協議整體評估弊大於利等四種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撤回協議,並通知談判對方。

若第一階段評估結果無應撤回協議之情形,行政院應進行第二階段評估,向立法院提出協議施行準備之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且兩階段的評估程序都要做到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立法院若認為有前述四種之情形,應為退回協議之決議,認無退回協議之必要,則應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並得經院會決議為通過、否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之決議。

至於若是未完成備查程序之實施中協議過渡條款,他們要求,行政院應辦理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就續行協議、要求重啟談判、終止協議、加強行政配套措、加強立法配套措施等六種組合選項提出方案,提請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