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 (11) 日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法草案》與《羈押法修法草案》,強化收容人的人權保障,為落實獄政管理透明化,將增訂無給職的獨立外部視察小組,定期訪視監獄並提出公開報告;未來監獄也可以設立陳情箱,且新增申訴審議小組,讓受刑人以口頭或書面提出陳情,受刑人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務部指出,修法是為了明確監獄、看守所與收容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引進日、德外部視察機制且參酌聯合國矯正規章,增訂獨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3至7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並要定期提出公開報告。

草案也增訂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3個月內,依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修法明定受刑人參加作業者應給予勞作金,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每日作業時間上限不得逾8小時,若有特殊情形,最多一日作業時間延長不得超過12小時;以及增列受刑人因職業訓練而傷亡者,應發給補償金。

而為了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的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外,為了使收容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

草案增訂監獄得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須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而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修法更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的相關規定,讓監獄可以保障受刑人陳情、申訴及司法救濟權利;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以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訴訟等規定。

至於未來受刑人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入監,應經縣市社福主管機關評估,若子女出現畏懼、退縮、安置期間屆滿,或是評估認為在監安置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監獄應通知縣市社福主管機關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