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高密度播放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相關報導,引起國人反彈,最近終於招致國立台灣大學與政治大學學生會的杯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以該台「部分新聞內容未經查證」為由加以裁罰。反對這些做法的國民黨與師大學生會以及諸多的韓粉紛紛以「新聞自由」的名義試圖反擊,但他們弄錯「新聞自由」的內涵了!

媒體的天職是客觀公正地進行報導,而不是扮演政府、政黨、有錢有勢者的傳聲筒。然而,在長久的獨裁時代(不要懷疑,威權體制就是獨裁的一種類型),掌權者是將媒體作為灌輸人民官方意識形態的工具。如果有媒體膽敢不配合造神、不配合將掌權者的政敵醜化,後果都非常悽慘。兩蔣時代,記者不配合演出輕則丟掉工作,重則被關到綠島。馬英九當權時,台灣都還有警方毆打記者、拘捕記者等惡劣行徑。

在專制時代,人民的言論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國家經常會以「事前審查」,來決定一本雜誌這一期能不能刊出,一個節目這一集能不能播出。警總曾經以馬克吐溫是馬克斯的堂兄弟這種荒謬理由,查禁前者的書籍,渾然不知一個姓吐溫(Twain)的人怎麼可能跟姓馬克斯(Marx)的人是堂兄弟!更別說馬克吐溫的名字Mark根本跟馬克斯的姓氏Marx是兩個不同的字!「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國民黨時代如此這般查禁了大量的刊物、書籍與歌謠。

解嚴之後,警總不再負責這些業務。台灣也開始追隨先進國家的的憲法精神與原則,把對於人民自由權(特別是言論自由)所進行的限制縮到最小,並採取事後訴究的方式,來取代事前審查。

然而媒體並沒有造謠的權利!

一般而言,媒體只要有盡到「查證之義務」,而且沒有觸犯「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通常不會被起訴;就算檢察官將媒體人送上法庭,法官也通常不會判有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所創設的真實惡意原則,是指官員或公眾人物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with knowledge the statement was false),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the statement was false or not),是用來限縮(近乎排除)被告對官員或公眾人物誹謗或侵害名譽行為的刑、民事過失責任。再經過一些判例發展,當被告疏於查證的情況已經相當於「蓄意的迴避事實真相」(purposeful avoidance of the truth),才有可能構成真實惡意。

換言之,媒體仍舊不可以「明知其言論不實」還編造假訊息,也不可以「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

如果一家媒體「明知其言論不實」,或者「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還想拿「新聞自由」做掩護,這也太沒有作為媒體的格調了吧!?

長久以來運用各種白色恐怖伎倆對付台灣媒體的政黨,你們又好意思說別人是在搞「綠色恐怖」、「第三個東廠」?也許,期待這些人自我檢討跟給自己留點面子是太過一廂情願了。國人可別被他們誆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中天新聞「部分新聞內容未經查證」為由加以裁罰。   圖:擷取自NCC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