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2009年的高雄甲仙小林村滅村事件,災民及死者家屬訴請國賠,今天(27日)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宣判,住在土石流潛勢區的15位村民,「逆轉」每人得獲高雄市政府賠償150萬到300萬元不等,但本案仍可上訴。
2009年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其中前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旁的獻肚山發生大規模山崩,小林村169戶全遭土石掩埋,共381死、16人失蹤。其中138名小林村災民向甲仙公所、高市府請求國賠,總金額高達5.9億。不過一、二審皆敗訴,上訴最高法院後,其中123人遭駁回,僅15人因「『高危險潛勢地區』已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卻是否未強制撤離居民」獲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要求查明高市府是否未盡責任之處。
最高法院發現提告災民中有15位的住家位於土石流潛勢區,當時已被發布紅色警戒並通知村長撤離,但村長參酌過往經驗及當時未出現土石流狀況,做出不撤離的決定。合議庭認為,此部分若由災民負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將舉證責任倒置改由市府舉證,因此將這15人部分廢棄發回更審調查公務員有無疏失。而今日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高市府敗訴,應賠償15位災民各150萬至300萬元不等金額。
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指出,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出具的報告,小林村遭掩埋主因是該地區地形利蓄水,順向坡度傾角超過卅度、地層破碎等特性,加上過長降雨所致,高強度或高總量的降雨不是山崩的單一原因,不能苛求公務員預見山崩。等同說明「只要無法預測就沒有國家責任」。但無法說明政府「不作為」的責任,而今日判高市府敗訴,則應再檢視市府對高危險區域應變天災,從通知、勸離、強制撤離等不同程度的應對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