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陳師孟今(12)日對於檢察官侯寬仁被法務部議處提出四大疑點,其中包括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在時任總統馬英九的簡報批示後,對此行政違失案態度轉趨強硬。對此,王清峰晚間表示「完全莫名其妙」,馬從未指示議處侯寬仁,她任內也不曾處分侯寬仁。

王清峰今晚透過聲明稿表示,曾應監察院之要求,依據監察院提供之證卷資料,在107年11月14日提出書面說明,但今天監察院的調查結果對於涉及她的部分,有張冠李戴硬拗之嫌。

王清峰特別聲明,在法務部長任內,馬前總統不曾指示議處侯寬仁,王清峰任內也不曾處分侯寬仁。所謂「王清峰在收到總統馬英九的簡報批示後,對此行政違失案態度丕變」云云,完全莫名其妙。

王清峰進一步表示,99年1月25日陳長文先生之投書完全未提到侯寬仁製作特別費的筆錄有無疏失。另法務部早在98年8月31日就依據臺北地方法院98年8月19日98年度聲判字第41號刑事裁定函請臺高檢署查明訊問證人筆錄有無失當之處,而應負行政責任,陳長文先生之投書及馬前總統之批示則是在99年1月25日,二者風馬牛不相及。

王清峰並提出三點說明:

一、王清峰在部長任內固然於99年1月26日收到馬前總統辦公室傳真的陳長文先生之投書「防冤獄 尚方寶劍何時出鞘?」,並批示「請王部長清峰一閱並說明」。但陳長文先生所指陳者,乃監察院90年的調查報告指責侯寬仁檢察官調查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夫婦等四人詐欺等,未盡屬實、未依科學辦案等九大缺失,要求法務部嚴懲,但法務部官官相護,迄無結果;另對於受冤獄賠償者,未依冤獄賠償法向失職的司法官追償,也未追究刑事責任。

投書內容完全未提到特別費筆錄的製作有無疏失之問題。因此,馬前總統的批示,與侯寬仁檢察官偵辦特別費案件,製作筆錄有無疏失,是否要受處分,完全無關。

二、臺北地方法院98年8月19日98年度聲判字第41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刑事裁定記載:「檢察官之職責係以伸張正義為目標………不論檢察官實施之訊問方式有無誘導、是否妥適,筆錄仍應儘可能記錄受訊人之真意,內容過分簡要、主觀,均非可取。依被告與吳麗洳交談之過程觀之,被告經常以自己主觀之認知,要求吳麗洳選擇肯認與否,此種方式對於法院發現真實之目的,自有妨害,實非職司追訴犯罪、維護人權之司法人員應有之態度。惟縱使前述筆錄之記載,與實際問答情形未盡相符,而有失當,或應負行政上責任,亦難遽認被告就前述筆錄之記載,有明知為不實而仍積極登載之主觀犯意。」

(一)地檢署由高檢署監督,因上開裁定指出筆錄的記載與實際問答,未盡相符,雖無刑事責任,但有失當,或應負行政責任。法務部乃於98年8月31日檢附上開裁定,請臺高檢署查明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6422號案件訊問證人筆錄有無失當之處,而應負行政責任。

因此,很清楚的法務部是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41號刑事裁定之記載函請高檢署調查,而非馬前總統99年1月25日批示之投書,更何況投書之內容與製作筆錄有無疏失完全無關。

(二)嗣臺高檢署查覆,本件系爭訊問證人筆錄過程及記載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90條及檢察官訊問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中段、第13點等規定未盡吻合,並表示將提請該署考績委員會開會審議。檢察司99年2月23日簽報:「經核臺高檢署之調查結果尚無不合,擬函復准予備查,惟請其將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儘速陳報本部。」本人於99年2月26日批示「如擬」。

(三)99年3月13日王清峰離職後,臺高檢署考績委員會如何審議及其結果、何時報部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何時及如何處理?王清峰毫無所知。

三、馬前總統不曾指示議處侯寬仁檢察官,王清峰任內也不曾處分侯寬仁檢察官。王清峰為人處事一貫的態度就是公正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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