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司法人權再邁一步!立法院今天(9日)三讀通過勞工團體、工會期盼已久的《勞動事件法》。該法明訂,各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未來勞工遇到勞資糾紛時,勞工可到工作附近的法院提訴訟,且僱主要負起舉證責任;為了減輕勞工訴訟負擔,若勞工是原告,其裁判費最高可減免三分之二等。

攸關勞工法律訴訟權益的「勞動事件法修法草案」今天在院會完成立法,該法目的以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為主旨。台灣勞工陣線今天召開記者會時表示,該法是勞動司法人權的一項突破性指標,對於勞工未來遇到勞工爭議時,更有機會接近司法正義。

為便利勞工起訴與應訴,新法採取競合管轄方式,新法中明定,勞工有選擇權,可選擇勞務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乃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皆可起訴;另外,為減輕勞工負擔,條文也指出,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強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等,由執行所得扣還。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在新法施行後,勞工不必再千里迢迢跨縣市奔波,可以就近選擇在工作地所在的法院起訴,且大幅減輕勞工訴訟相關費用負擔與聲請保全程序的釋明義務,降低訴訟對勞工生計的影響,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藉此謀求勞資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此外,她說,勞工過去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依照新法規定,法院必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的調解日期,且原則上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理終結。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該法也納入性別觀點,要求各法院在遴聘勞動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增加女性人員參與司法工作。此外,因職場性騷擾、性侵害衍生的勞動案件不得強制調解,若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調解委員會及承審法院應該斟酌個案情形,提供適當保護措施,維護受害者的隱私、情緒,打造安全、安心的訴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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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召開勞動事件法三讀記者會,肯定該法是勞動權益保障的新進程。   圖:陳佩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