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別再找藉口!未來月薪4萬元以下的職務,必須公開薪資範圍,不得再寫面議,違者最高處30萬元。

求職者在求職時,都會碰到招募公司在薪資欄位上不揭露薪資的困擾,必須要在面試時才能得知,為杜絕薪資資訊不對稱情形,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工作4萬元以下須告知求職者、所僱用員工最低薪資,不得以面議方式洽談工資;換言之,4萬元以下僱主不能採面議方式。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等人認為,勞動部統計台灣目前平均起薪約為2萬6000元,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為3萬6000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的情形。

現行法條規定,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等為由,予以歧視;法案修正後,也增列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員工,不得以星座、血型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以罰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姓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另外,在台聘雇外國人可從事工作中,受僱外國人有遭受僱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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