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坐落花蓮縣壽豐鄉鹽寮村大橋32號之『海灣32行館』,涉有竊佔國土、破壞生態景觀及違章建築等情況,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 (6) 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方萬富、陳慶財、李月德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及該縣花蓮地政事務所。

糾正案指出,坐落在花蓮縣壽豐鄉鹽寮村大橋32號之「海灣32行館」為私人民宿,確實有部分景觀設施占用毗鄰的國有土地,且該民宿有違章建築及違法經營等問題。占用國有土地部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接獲陳訴後,已要求行為人清除地上物,並追繳使用補償金;至於違建與違法經營民宿問題,與花蓮縣政府與該縣花蓮地政事務所92年間錯誤更正本案土地用地編定別有關,花蓮縣政府地政、建管、農業與觀光等相關單位又長期未能本於行政一體依法落實裁罰並採取有效解決措施所致。

監委表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於92年間將位屬「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中「花東沿海保護區計畫」之「花蓮溪口附近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原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之土地,錯誤查報為「農牧用地」函報花蓮縣政府擬更正編定,該府未依法落實審核,率依該所查報資料錯誤核准更正編定,該府嗣於96年間受理興建農舍申請案,復疏未察覺上開錯誤,致使原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受有禁限建之系爭土地,得以誤發建造執照,花蓮地政事務所與花蓮縣政府均有違失。

二、花蓮縣政府遲至97年間始發現系爭土地更正編定錯誤,而擬撤銷先前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然因該府於98年4月10日完成用地類別更正編定前,即先於同年3月6日作成撤銷建造執照之處分,案經本案農舍所有權人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雖於102年4月判決確定該府撤銷建造執照之處分於法不合,惟判決理由指出該府仍得依職權衡量公私益,依法再為撤銷建造執照之處分,詎該府拖延5年餘,迄107年5月仍無具體因應處理作為,核有畏難規避之行政怠失。

三、本案農舍雖領有花蓮縣政府核發之建造執照,惟農舍及其附屬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舍興建辦法等相關規定仍受有農地農用限制,況且本案農舍並未取得使用執照,然經本院會同相關機關現場勘查結果,本案農舍因經營民宿而將大片附屬農地鋪設地磚、水泥作為停車場、道路及庭園造景使用,顯與農地農用規定有違;依上開辦法第15條規定,花蓮縣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抽查管制農舍及其附屬農業用地的使用情形有無違反農地農用規定,並依區域計畫法規定進行裁罰,然該府怠忽職責,長期未稽察,核有疏失;另據花蓮縣政府說明,查無本案興建農舍「農民資格」審查之同意公文,則系爭建物核發農舍建造執照之審核作業究有無瑕疵自生疑義,該府允應切實究明本節違失責任。

四、花蓮縣政府建築與地政主管單位自97年起已知本案農舍並無使用執照,且因位於區域計畫法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依法不得作為民宿使用,卻未落實追蹤管制,亦疏於加強與農業及觀光單位間的橫向聯繫處理,容任起造人長期違法經營「海灣32行館」民宿並大肆行銷廣告,該府觀光處渾然不知該民宿何時開始營業,且自102年起經民眾多次檢舉,仍未依法落實處罰,又行為人僅繳納前2次罰款並拒不改善,本案涉及國土保安、海岸維護及景觀保育之重大公益,該府卻延宕至106年6月始行文相關機關採取斷水、斷電(地主申請2個電表,該府只斷1個)措施,並遲至同年7月始將罰鍰移送強制執行,惟截至107年4月止,該民宿仍持續違法營業,該府觀光、建管及地政單位未能本於行政一體研謀有效執法措施,無力遏阻行為人長期挑戰公權力,已影響機關執法威信,核有嚴重怠失。

監委表示,監察院將持續追蹤花蓮縣政府後續檢討改善情形,並要求該府斟酌違失情節議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