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2名同班高中生以釣魚為興趣,無視封溪保育的規定與警示大招牌,跑去山溪釣魚,結果各被開罰三萬元。

基隆市政府表示,3月23日下午14時許相約帶著釣竿至七堵區富民親水公園釣魚,並在公園內瑪陵坑溪上架起釣竿釣魚,無視釣魚處旁公園入口就豎立本府封溪保育告示牌,說明此河段嚴禁電、釣、毒、炸、捕撈水生動物(含撈蝦、徒手捕捉、手拋網、網魚、射魚等),經民眾目擊向動物保護防疫所報案。動物保護檢查員於14時50分到場取締,當場人贓俱獲。動保所於今日依2名高中生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1項,依同法第65條第6款,處以最低3萬元行政罰鍰。

依漁業法第44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第6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附件3)及本府103年7月11日以基府產農貳字第1030227781B號公告「(主旨)本市轄內七堵區瑪陵坑溪(區域排水界點瑪西里民大會堂以上流域及瑪西里民大會堂至鴛鴦橋流域)封溪護魚公告及相關規定,確保溪流生態資源永續利用。(公告事項)三、禁止事項:嚴禁以釣竿等器具(含撈蝦、徒手捕捉、手拋網、網魚、射魚等)或電、毒、炸等方式採捕水產動物及水生植物。四、罰則:(一)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基隆市政府公告自92年8月27日起暖暖溪、瑪陵坑溪、友蚋溪、拔西猴溪4條溪流全流域實施封溪護魚,並每年編經費委託學術團體實施資源調查,溪流上游原生魚種已復育良好,學者建議採長期保育,以確保原生魚類群聚繁殖來源,又因下游遭外來種入侵,為有效移除外來種魚群,本府遂於103年7月11日重新公告封溪護魚範圍,將下游屬區域排水溪段全數解除,亦即民眾如有釣魚需求仍可於非封溪護魚溪段進行。

何穿入口處有醒目的告示招牌。   圖 : 基隆市動保處/提供

動保處人員當場取地偷釣魚的兩名高中生。   圖 : 基隆市動保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