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權,來自憲法,而不是憲法訴訟法!

當立法委員利用修法導致司法憲法解釋權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竟然還有少數藍白御用法律人主張大法官不得宣告其違憲,乾脆勇敢說他們口中的中華民國可以不要理憲法算了!看來國民黨自己所奉為神主牌的這部憲法法統,在權力掠奪下,他們自己也不想遵守了!

藍白的御用法律人很清楚《憲法訴訟法》之修法已「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而明顯違憲,就想方設法說出一堆謬論,說穿了,就是讓司法院不能解釋憲法,而讓違憲法律繼續存在。

依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書所示:「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亦在於權力之制衡,以避免因權力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關於權力之區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力之歸屬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至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司法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力制衡之要求。」而本次憲訴法修惡已經違反權力制衡。

律師葉慶元表示,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的權力,乃至於暫時停止法律效力的權力都來自憲訴法,大法官對於自己權力行使程序上的限制,若自行予以解除,將是嚴重的「自我擴權」。葉慶元故意做一個最大的曲解。

蓋依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的權力,來自憲法,而非來自憲法訴訟法。立法者制定憲法訴訟法,只是提供憲法解釋權正當運作的法制度,而非讓其無法行使憲法解釋權,特別這是制衡立法最重要的國家權力。這是憲法委託,而非立法特權。看來他的腦中並不存在憲法,只有政治。如果大法官對於自己(制衡)權力行使受(立法)程序上的實質阻礙,都無法予以解除,這才是最嚴重的「憲政危機」。

葉慶元26日還表示,目前8位大法官在先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表現來看,實在不能排除他們會罔顧法律,違法決議停止《憲法訴訟法》相關條文的效力。這裡應該先討論立法院「罔顧憲法」,誰可以糾正立法院,大法官裁判停止《憲法訴訟法》相關違憲條文的效力,進而為違憲宣告,也只是在憲法實務上剛剛好而已。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高思博還認為,《憲法訴訟法》行政院不能代替司法院提覆議,這真是笑話。高思博似乎忘了,司法憲法解釋權被凍結的結果,將導致立法院所為之違憲法律,乃至於預算及決議,立刻產生行政院該否遵守的「窒礙難行」的憲政現實。

難怪,立法院不敢同時送出有「違憲之虞」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財政收支劃分法》,這樣就坐實了違憲法律不能違憲審查時,行政院會有多窒礙難行的事實。

而高思博還認為,民進黨現在提出的做法,「走的就是以前沒人做過的事」。他怎麼不說,藍白兩黨才是在「走的就是以前沒人不敢過的事」,讓立法院成為一個無法無天的憲法機關,

如果,《憲法訴訟法》之修法不能宣告違憲,未來都不會有任何「法律」被宣告違憲,那「萬年立法委員」之修法,也指日可待。威權復辟,台灣「習進平化」「納粹化」的未來,也不遠矣!只是這個權力從行政權改成立法權而已。

綜上所述,讓司法憲法解釋權被凍結的違憲問題的解決,無論是柔性的覆議,或是他律的釋憲,所有技術性上的困難,都應該在司法憲法解釋權得以繼續運作為前提下被解決。

至於釋憲提出之時間點,本人以為在行政院長副署前,總統公布前,都可以提出,比照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任何國家機關有優先遵守之義務,行政院院長及總統行使其副署權或法律公布權時,對於副署權或法律公布權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可避免不必要的「憲政危機」產生。

文:張錕盛 (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