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今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協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今(28)日召開記者會,質疑行政案最新提出的都更條例修正案未確實解決問題,要求明文禁止自行私部門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為達成公益性,應落實都市更新計畫;公辦都更實施者不應委託民間擔任、廢除政府代為拆除條款以及增加安置弱勢居民機制。

2012年士林文林苑等拆遷案引發社會關注,2013年4月26日大法官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限期1年內檢討修正,迄今已近5年。行政院上月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審查,堪稱是都市更新條例立法後最大幅度修正,但部分條文仍備受民團質疑。

尤美女指出,都市更新是因為房子危險老舊,跟生活機能不符合,因此需要重建,具有公益性、必要性因素,按照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必須劃定更新地區、提出都市計畫,再去劃定都更單元,在計劃中明確規劃公園、休憩中心等設施,因此房屋會在適宜之處進行都更。

不過,尤美女說,台灣都更被稱為「孤島式都更」、「癩痢頭都更」,現行都更條例最為詬病的就是第11條中政府允許私部門在都更計畫外自行劃定都更單元,「形成建商自行圈定的都更」,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之處卻乏人問津。由於行政院提出最新版本也保留此條文,她呼籲立委們今天在內政委員會能好好討論,明文禁止自劃更新單元。

反迫遷連線執行委員黃慧瑜指出,雖然政府宣示要力推公辦都更,但過去都市更新案超過9成都在政府未劃定的地區中,代表跟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相互背離,且政院版仍開放民間建商自行劃定單元,「這個後門一開,政府公辦還是喊假的。」

淡江建築系助理教授劉欣蓉指出,建商圈地問題一點都沒被解決,「為何建商想要在都市計畫外地區自劃單元?」因為建商想找位於住宅區兩層樓以下的連動建築,因為法定容積沒用完,利潤較高,且旁邊一定要有公有地,因為都更法明定「公有地一律參與更新」,藉此獲取更多利益。

劉欣蓉也指出,目前230多個非更新地區自劃單元,產值約7000多萬,加上周邊擴及地區近1兆元產值,明明可以解決都市都更地區違建等安全問題、促進機能復甦,這些能量為何不導入這些地區?正是因為第11條造成的缺口。此外,第36條政府能夠替建商代為拆除的條款沒被拿掉,讓過去建商圈地,但由政府強拆的爭議仍會發生,她呼籲應讓私人都更爭議回到私權處理。

台權會居住權倡議專員林彥彤表示,行政院打著公辦都更名號,骨子裡還是維持建商有過大權力的制度,允許公辦都更由民間擔任實施者,只要建商拿到標案,全案都是由私人建商處理,更容易取得民眾信任,這樣讓建商有機會上下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