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行政院長賴清德今(9)天上午將親自主持院會,正式拍板定案,其中將確定有條件鬆綁「7休1」、「加班時數上限提高」、「休息日加班時數核實計算」等規定,引發外界質疑往資方靠攏,勞團上午也將到政院外抗議表達不滿。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這次修法方向看起來唯獨「特休遞延」有考慮到勞方,其他很明顯都是為了因應資方人力不足問題,呼籲政府應協助企業用其他方式因應人力需求,比如短時間增加人力,而非建立在忽視勞工恐陷於過勞的困境上。

放寬「7休1」僅能適用於「工作性質」

勞動部日前預告草案時提出鬆綁「7休1」,引發外界譁然,隔幾天後對外公布修法方向,隨即增加「多重審查」來把關,也就是未來若有公司、行業要開放7休1,必須經中央主管事業機關(如交通部、文化部等)和勞動部審核,經雙重認定後,還要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若公司員工有30人以上者,則還要再送當地勞工局備查。

對此,林佳和表示,真正適用7休1例外的行業,應該是工作性質所導致,而非人力不足因素造成。他說,75年政府僅敢以函釋放寬,如今卻要入法,呼籲政府須把聆聽到想要放寬的行業列出來,經過仔細檢討與評估,再把需要列為例外的行業別明確納入法律中,另外,政府不該以個案方式辦理,因為每個個案情況不同,企業也有可能反覆申請。

「工時帳戶」並不適用於加班時數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調高至54小時,且以工時帳戶概念,三個月加班時數總計不能超過138小時,林佳和直言,從1984年訂定《勞基法》後,就規定每月加班最多46小時,意味著若超過46小時就變成「過勞」標準,如今卻欲放棄過勞標準,籲請政府要告訴民眾調高加班時數的理由。

林佳和直言,國外「工時帳戶」的概念,並「不適合用於充分加班」,比如德國團體協約實務上有一年總工時類型的工時帳戶(每天正常工時乘以工作天數),不僅讓雇主更有彈性,且也使得勞工更能掌握工時安排。

休息日核實計算方便算加班費? 「解決低薪應有別的工具」

關於休息日加班時數,從原本「做1算4、做5算8」改為核實計算,林佳和坦言,的確有部分勞工每月獲得的薪資不高,需靠加班費賺取更多收入,不過,「解決低薪應該要有別的工具」,而非忽視勞工過勞疑慮。

勞資會議效力不佳 使勞方居於劣勢

輪班制休息時間,則以11小時為原則,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可以調整,但不能少於8小時。林佳和說,舉凡日本、韓國與台灣,通常勞方都難以抵擋資方,他舉德國為例說明,員工代表會的成員由員工組成,根據德國法律規定,若需要加班,需經員工代表會同意,否則不得為之;反觀台灣的勞資會議,組成成員為勞資雙方人數各半,通常協商結論要不毫無結果,要不一方倒戈。

特休遞延 法條需搭配更多配套

勞工的特休假,若該年度未休完,可延到明年再休,若隔年仍未休完,雇主就要發放薪資給勞工。林佳和認為此條文過度簡單,「遞延本身不是壞事,但必須更嚴密的設計與立法」。

林佳和說,首先必須確保勞工掌握主動權,能自己決定何時使用特休,很重要的是必須出自勞工真正意願,而非被雇主要求,另外,雇主也應避免遞延,再者也應訂定「遞延特別休假後,請求特休的消滅時效」,比如需在隔年三月底前休完。

林佳和指出,有些國家明確規定勞工不能為換取薪資而選擇不放特休假,這樣有可能造成勞工為了拿錢而不想休假,雇主也可能不給勞工休假而付錢打發勞工,這都與原本立法初衷背道而馳,也就是與原本想讓勞工多休息的想法愈來愈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