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案爭議持續延燒,經濟部今(3)天晚間宣布已完成「礦業法」修正草案,將列立院下會期優先法案。

經濟部表示,「礦業法」施行迄今,社會大眾對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及公民參與益趨重視,為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礦業法」修正的期待,已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33條。

首先有關民團批評之兩大「霸王條款」,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曾指出,「礦業法」第31條的「礦權展限」是「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甚至如果政府機關因為劃設保護區等理由造成展限不予核准,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權者;而第47條允許礦業權人毋須等土地所有人與關係人同意,即能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經濟部表示,草案刪除外界疑慮的礦業法第31條第2項「展限駁回補償」規定,駁回將不予補償;而第1項「原則許可,例外否准」原則也被刪除,改為「應駁回其申請」;至於礦業法第47條「先行使用土地」機制,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礦業權者應先行取得多數土地使用權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由主管機關依必要性與合理性裁量是否核准。

有關林全院長裁示的「舊礦場補做環評」部分,經濟部表示,「礦業法」修法將增加「未曾實施環評之礦場」採「產量分級制」補辦環評程序的規定;若未通過環評,將廢止核定用地。至於展限案的環評,則配合環保署修正相關規定後辦理。

至於受民團認為「亞泥違法」關鍵的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經濟部表示,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或參與的踐行點,草案新增第77條之1,尊重原基法規定,回歸該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

其他異動條文部分,包括「擴大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以及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未來會嚴加管制;也提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並加重罰則;並將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並增列礦產權利金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

經濟部表示,由於「礦業法」修正涉及其他部會、各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後續將先行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後,再召開公聽會以廣徵社會意見,並列為立法院下個會期優先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