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餘年來,我都不認為一個法律人的第一個職業就是法官,是正確的事。這是一個錯誤的法官晉用制度,每個法官特別是事實審的法官,都應經歷過一段時間-至少10年的律師磨練,才能轉當法官,他就不會與律師站在對立的立場,法官本應中立、公正及公平,他不該與原告或被告對立,但在我們台灣的法庭裡,經常發生法官與當事人特別是被告或其律師互相爭執對立的情形,這根本是有違公平審判原則的。當一個法官一定要:「青(法官)出於藍(律師)而勝於藍」。

對許多工作或職業而言,年齡不是問題,但對法官而言,年紀輕輕地就當了法官,這絕對是個問題,而且是個非常嚴重的大問題,歲月的刻痕與洗禮,是造就成熟而懂得人情事理法官的充分條件,清廉而明法理,只不過是當法官的必要條件而已。

今天想在此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經驗,這是去年接近年底才發生的事。我經手的一件刑事案子,在台東地院,因法官的年度調動,換了一位法官承辦,年輕新法官上任後就此案的第一次開庭,我的當事人在回應法官的問話時,提到了「人情」二字,法官當場帶者斥責的口吻說不要跟我講人情(大意若此,我無法記得每一個用字),我隨即當庭就跟法官說:法律本是人情事理的經驗累積,只是把它邏輯條文化了,法官辦案要是離開了人情事理,就是法匠,我的當事人提到人情並沒有錯(大意若此)。

這就是我一直主張法官需要些年紀而應成熟到一切都準備好的原因,而不能邊辦案邊學習,不能把人民當白老鼠。我們過去以迄今日的法學教育,都幾乎只教解釋法律條文的技術,讓台灣法官幾乎都成了法匠,讓法律的適用,幾都限於法條本身文字的解釋與適用,而無法也不願去了解法律條文背後的政策形成原因或立法目的。而法律的政策形成,都有它人情事理的存在,也即經驗的存在。法律不是先驗的工具,而是為解決人類經驗上的紛爭而產生的。法官為要解決人類的紛爭,就必須知道紛爭之所由起,人情事理這樣的經驗,就是人的常識,不具備這樣的常識(common sense),如何能做個好法官?可是我們年輕一輩的法官,竟然排斥對人情事理的認知與了解。我提的上述個案,絕不是一個孤立個案承辦法官的情形,我深信在台灣的司法界是普遍地存在。

我經常反省我年輕任職法官及檢察官時,也應該不過就是個還算優質一點的法匠罷了,拉丁法諺有云:「法律乃善良與公平的藝術」,我年紀愈長愈能體會-法律不只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

我真的不願看到的是,台灣年輕法官的成長,是踏著人民的鮮血,或犧牲人民的自由、財產及其他基本人權而得來的成長,因此法官的進場機制必須改革。前些日子,我看了一些有關英國職業法官的文獻,英國初當法官的平均年齡是47歲(台灣則是25-27歲),至少有10年出庭(即大律師 barrister)經驗,英國法官被要求三個條件:年長、閱歷及精英。你就應該相信台灣法官太過年輕,絕對是個大問題了。

「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這就是我們台灣的法官所需要深刻領悟的。

(本文作者為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