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習會登場前,台灣各媒體都以「罕見」的用詞,形容美國三度提及「台灣關係法」。基本上,美中建交以來,美國在台灣問題上,一貫的官方說法就是「三個公報及一個台灣關係法」。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關係法」在不同政黨執政,以及美中關係微妙變化的過程當中,出現在美國官方發言提及次數的強度,經常也是各界解讀美中台三角關係變化的政治指標。

美國於1979年3月制定「台灣關係法」的背景,就是因為美國繼聯合國通過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7年之後,跟著宣佈終結對「中華民國」的政府承認,改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並展開正式外交關係。

當時美國總統卡特(民主黨)於1978年底,宣佈將於1979年1月1日起,終止和中華民國政府的任何正式政府關係。緊接著,美國國會表示基於需要,在1979年3月制定並表決通過「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共18條,立法宗旨強調:「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第二條第二款指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前途的行動,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第六條指出,「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台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進行實施。

以上條文的相關規定,也是美國後來繼任總統雷根(共和黨)提出對台6項保證,最主要的法根據。

此外,在定義法適用範圖,明確強調「台灣一詞僅代表台灣島、澎湖群島等其餘環繞台灣島之小島,並未包含金門、馬祖列島、東沙群島和太平島等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領土」。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第六條裡強調的對象是「台灣人民」,而未提到「政府」;以及定義適用範圍僅限台澎及附屬島嶼等文字等,也是被外界解讀美國的「一中政策」,明確否定了「兩個中國」,但保留了「一中一台」的依據所在。

台灣人比較無法理解的是,「台灣關係法」在美國的國內法性質。基本上,美國國會通過的法,依適用對象與性質,有法律(Law)與法案(Act)的區別。

法律(Law)涉及規範國民權利、義務,或一般適用的法規範。法案(Act)則是針對單一事件或政策的一種規制法案。「台灣關係法」即屬法案,而非法律。嚴格說來,法案是一種拘束行政機關的「政策法案」。

美國國會經常通過各種拘束行政機關外交政策的法案(Act),要求對某外國經濟援助,必須注意該國是否侵害人權,否則,美國政府不應予以經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