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潛逃英國的的英商林克穎(Mr. Zain Taj Dean)引渡案,蘇格蘭高等法院23日宣判不需引渡到台灣服刑,逆轉一審需引渡的判決,此案可再上訴當地最高法院。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將提出上訴。

2014年6月11日蘇格蘭地方法院宣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蘇格蘭檢方在同年8月1日通知台灣。林克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法務部針對林克穎潛逃出境的罪責部分,在2016年6月向英國提出第2次引渡請求,歷經2年多審理,蘇格蘭高等法院今天以「台灣的監獄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為由,判決林克穎暫時不需被引渡到台灣。

高院今天同時審理林克穎的保釋申請案,法官裁定林克穎向高院交出護照後,每週向警方報到一次即可保釋,不過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向英國第2次提出引渡林克穎到台灣受審,因此今天林克穎未被當庭釋放。

中央社報導,我國駐英代表林永樂表示,他對蘇格蘭高等法院的判決感到遺憾,強調政府會繼續努力,不會放棄。林克穎雖然暫時不能被引渡回台服刑,但林克穎在台灣被判刑4年,到今年10月17日在英國就被關押滿3年,台灣的司法正義已有相當部分得到伸張。

林永樂同時指出,林克穎引渡案是台灣與英國在司法合作的重要指標,說明英國政府及法院均承認台灣民刑事司法判決,並認定在台灣進行的刑事審判是公平的,尤其認定台灣在引渡案件中的國際法理地位,更具有指標意義。

法務部指出,本案引渡程序均須依據台英兩國法律規定進行,但因蘇格蘭法制就上訴最高法院設有嚴格限制,會速與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
事處及蘇格蘭檢方密切聯繫,洽請蘇格蘭檢察機關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全力爭取撤銷此次裁判之機會,以期將林克穎引渡回台,實現司法正義。

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英國。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英國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請求。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