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狀告財政部彰銀經營權一案,台北地方法院27日一審宣判,確認「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的契約關係存在。

但是,台北地院駁回台新金所提出的其他2項要求:財政部並不需要派任台新金人馬為第24屆董事,也不需要賠償165 億5800萬元本息。彰銀現在的董事結構,不會因為此次判決而改變。台新金目前仍無法拿回彰銀經營權,要等到2017年中的董事改選,各憑本事。

此案是台灣首次有民營金融機構控告主管機關求償。2005年,台新金以每股26.12元、總價365.68億元,超出底價114億元之價格,收購彰銀增資案全部股權。台新金也於2005年董事改選獲得過半席次。數年間,彰銀大多維持董事長由台新金指派,總經理由財政部指派。直到2014年12月8日彰銀股東臨時會改選,公股陣營取得過半席次;失去主導權的台新金在隔天(9日)提起民事訴訟,10日彰銀召開董事會,董事長由公股指派,總經理則與台新金協商。

雙方對於何者握有經營權的認知不同。台新金主張,財政部有義務協助台新金取得、並且維持經營權。但是,財政部認為,雙方並沒有這樣的契約關係。

針對雙方的爭議,台北地院27日在判決書中指出,財政部在2005年二次金改期間所發的新聞稿以及函文屬於要約性質,雙方據此成立契約關係。台新金在確認兩造契約關係的部分勝訴。

但是,台北地院認為,「移轉經營權」屬於一次性的契約,財政部已經在第21屆股東會前後履行完成。契約中,目前仍屬有效的部分是,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但是,財政部並不需要「保證」台新金在彰銀經營權的延續性。

台北地院精算2014年第24屆股東會投票比例,指出台新金於彰銀第24屆股東會改選時所擁有的股權控制實力,並不足以當選過半的董事席次。台新金原本就沒有經營權主導地位,因而財政部並無妨礙台新金獲取經營權的問題。

對於台新金指控財政部,刻意動員泛公股以稀釋股權,違約致使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的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這項指控並沒有實證可資證明。法院認定,財政部並無「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違約責任,因此,財政部並不需要派任台新金的推薦人為第24屆董事,也不需要賠償台新金所主張,因為失去彰銀經營權所導致的損失165 億58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此案是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通過,準閣揆林全則是當年進行彰銀標售案的財政部長。新政府上任後,新任財政部長的決議,上訴與否,將引發矚目。此外,2017年6月彰銀將要再度改選董事,倘若改選之前二審結果尚未出爐,外界預料,台新金將全力布局董事改選,取回彰銀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