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7日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明訂紅十字會一般勸募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行。對於日前時代力量與民進黨立委都喊出廢「紅十字會法」,內政部次長林慈玲於會後記者會表示,紅十字會的任務特殊,戰時作為政府傷兵救援組織,平時則參與國內外救災工作,貢獻良多,她認為,紅十字會法有存在的意義,但是,應該因應時代潮流檢討。

有關修法的內容,林慈玲指出,會長任期固定為4年一任,任期屆滿便由選舉產生,但連選得連任,因為外界有批評,這次修法改成連任一次為限,並刪除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的規定,讓紅十字會與一般人民團體更一致。

對於紅十字會因過去募款缺乏規定為人詬病,林慈玲強調,事實上,紅十字會所有募款使用都完全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這次修法也明訂一般勸募活動均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行。不過,紅十字會任務特殊,在緊急狀況下可以先行勸募,在5天內呈報主管機關同意,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就不能再進行勸募。

在財務公開部分,法律也修正,紅十字總會應將年度預決算及相關業務之辦理情形,於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