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去年遭控貪污被判刑8年定讞,郭瑤琪自認無罪,提起再審、停止刑罰執行的抗告,但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駁回抗告確定,郭瑤琪需繼續服刑。
郭瑤琪擔任交通部長期間,被控在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中,收受廠商南仁湖集團李清波父子裝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款;事後郭瑤琪又於交通部部務會報施壓指示台鐵。南仁湖最終雖未投標,但郭瑤琪仍被認定收賄,成為首位因貪污入監的前任女部長。
法院審理期間,郭瑤琪曾一度遭判無罪,但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去年12月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郭瑤琪不服判決,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執行遭高院駁回後,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認為,郭瑤琪指控證人南仁湖集團少東李宗賢偽證及否認收錢部分,確定判決都已審酌,郭瑤琪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不得聲請再審。
至於郭告發李宗賢偽證部分,法院尚未判決定讞,不能當成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因此駁回抗告,郭瑤琪不能要求法院對她的貪污案再審,因此也無法停止執行。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去年因貪污被判刑8年定讞,於今年1月8日入監服刑。郭瑤琪赴北檢執行科報到前,曾哽咽聲明:「我是政治犯,不是貪污犯。」最後被解送桃園龍潭女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