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上午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條文,女性受僱者每個月可請生理假1天,若1年不超過3天,則不併入病假計算。另外,《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修正條文也三讀通過,明文規定可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處以申誡、記過,甚至是解聘、停聘、不續聘。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個月得請生理假1天,但請假日數是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1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則認為,女性勞工因生理痛不能工作,請生理假卻又要併入病假計算,變相減少病假額度,影響權益。

而今天上午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維持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天的規定,但變成每年有3天生理假不必納入病假,超過的再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則依病假規定辦理。

此外,《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修正條文今天也三讀通過,加重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的處罰。

在原本的條文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如今則明文將「懲處」內容列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

至於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被懲處的相關後續措施,如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處置,並得以要求加害人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或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相關課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這部分在三讀條文中維持原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