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納入「業者自主管理─認證單位檢驗─政府抽驗管理」3級品管概念,增加第3方公正機構檢驗機制,未來食品業者應將原料、半成本、成品,自行送驗,違反者最高將被處罰300萬元。摻偽造假的刑責由3年調高至5年,罰鍰上限由1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並加重法人或代表人的責任,科以10倍以下罰金;產品標示、廣告、宣傳涉及不實的罰鍰由20萬元提高為400萬元。同時,將成立「食安基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衛福部的前身衛生署於2011年5月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發生後,全面檢討修改食管法,最近則因為發生食用油品等食安事件,再次修法提高業者罰鍰及刑責部分,並納入食品3級品管的概念,即業者自主管理─認證單位檢驗─政府抽驗管理共3級,並增訂成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提升食安管理、保障國人健康。
根據今天通過的修正法令,所謂的「3級品管」的概念入法,即明定業者使用或販賣的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並由衛生福利部訂定管理認證機構的辦法。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說,「第三方驗證的部分,規範業者要經由驗證才得以販賣食品;驗證機構部分,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驗證機構和管理驗證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另外,修法也明定因為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的利益,除了應該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的部分,則應予沒收,如果無法沒收,應該追徵其價額,必要時,可以扣押財產。
而這次修法新增建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法源,由罰鍰、罰金及沒收的現金作為財源,將用於補助食安事件的訴訟相關費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