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未環評違法營運多年一事,環保署今(6)日下午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做出結論,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悠活渡假村當初以集合住宅申請建築執照,當時集合住宅並不需要環評,不過2004年申請變更做旅館使用則須符合環評的標準,因此應環評否則營運屬於違法,環保署會轉請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命其停止營運,環保署也會對業者的不當得利進行裁罰。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營運14年引發輿論譁然,環保署今天下午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屏東縣政府等相關單位討論處置方式,經過將近3小時的討論後終於做出結論,對於悠活原本作為集合住宅使用的部分,確定沒有違反相關法令,因此不用環評;至於後來改為旅館使用,依法必須進行環評,所以目前的營運行為屬於違法,將請屏東縣政府命其停止營運。

葉俊宏解釋,根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悠活第一批建築於1994年申請建築執照時,當時的規定集合住宅並不需要環評;至於第2批建築在1996年申請建築執照,雖然法規在1995年10月改為「國家公園內興建或擴建新社區」皆需環評,但由於1997年8月法規修正為未滿1公頃得免環評,因此1997年核發建照時,根據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因此符合新法免環評的規定。

至於後來悠活變更作為旅館使用,葉俊宏進一步指出,業者於2003年針對1、2區申請變更作為旅館使用,當時法令規定「國家公園內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應環評」,但1、2區面積未達1公頃,因此墾管處在2006年7月通過變更使用,業者也在同年10月取得屏東縣政府的旅館登記。

葉俊宏說,事實上悠活渡假村總共包括6區,全部都已經開發完成,但業者申請1、2區變更使用,有利用「1公頃以下免環評」之規定規避環評之嫌,環保署認為全區都應該進行環評,而非類似美麗灣渡假村的切割方式,因此認定悠活的旅館使用執照違法,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開發行為。

外界質疑專管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內政部營建署有放水之嫌,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解釋,悠活是在1999年取得集合住宅的使用執照,但墾管處是在2002年才取得建築管理權,之前的管理責任應由屏東縣政府負責;至於之後的部分由於政策因素,2003年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放寬鄉村住宅可做集合住宅使用,以解決墾丁住宿一位難求問題,因此業者從未放棄就地合法的希望。

關於後續處理的權責分工,許文龍說,由於內政部營建署是建管的主管機關,因此營建署將對業者要求停止使用;另外在營業的部分,則是由旅館營業的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要求業者停止營業,這樣雙管齊下去執行。葉俊宏則補充,環保署也會依據法令,對業者多年未環評的不當得利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