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3法生效將滿2年,工會發展與勞工權益保障仍未見具體成效,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國教師工會聯合總會今(25)日共同召開記者會,痛斥政府未落實集體協商機制,並上演行動劇,諷刺資方、官方聯手阻撓團體協約的簽訂與生效,要求修法廢除主管機關的審核權、健全勞資關係。

2011年5月新勞動3法正式生效,政府期望透過「團體協約法」的落實,確立勞資之間誠信協商的過程,並提升協商意願。根據該法,經勞資集體協商所達成的協議,可作成「團體協約」,從而保障雙方針對各種勞動條件的共識與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4條規定,團體協約作成後,須呈請主管機關認可,全金聯及全教總均認為不合理,且根據全金聯統計,企業工會這2年間,完成團體協約簽約者僅增加40件。全教總更表示,至今尚未有教師工會的團體協約通過生效,形同虛設。

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指出,全國企業工會目前共計892家,截至去年底,達成團體協約簽約者則有77家,團體協約覆蓋率僅8.63%,相較於國際水準,歐陸多數社會民主國家均超過70%,英國47%,美國及日本也達20%左右。全教總秘書長羅德水批評,政府所稱「與國際人權接軌」,根本不符實情。

韓仕賢進一步指出,金融業中近2年僅6家完成團體協約的續約,且大多數工會組織仍遭遇主管機關不核可,以及勞資會期被不當拖延等情況。此外,被認為是工會重要原則的「禁止搭便車條款」,也屢屢受到阻撓。

羅德水則表示,「團體協約法」施行2年,教師工會部分仍1件未過;他痛批政府是用「兩手策略」,一方面開放教師組工會,另一方面卻關上達成具體成效的途徑。

全金聯、全教總在記者會中聯合演出行動劇,諷刺教育部與校長先是互踢皮球、指稱對方才是資方,後又抵制教師工會會務假、研習公假等提案,讓教師團體協約一籌莫展;銀行員則在資方與財政部聯合阻礙下,無法通過「禁止搭便車」條款,使入會意願低迷。

工會代表最後將團體協約法丟在地上,任由人踩踏,暗示政府對金融、教師業勞動權保障毫無誠意。

此外,針對團體協約「協商前要報備、協商後要核可」,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說,主管機關權限過大,應該修法;他也強調,集體協商是健全勞資關係的基礎,並不必然是勞方的片面利益,而是權利、義務的釐清,甚至能有助於政策理念的法治化,「政府的想像力應該更豐富」。

全金聯、全教總共同表示,會盡力推動團體協約法修法,保障勞資溝通的管道與成果,並呼籲政府重視法規問題,「金融、教師業的勞權困境,就是台灣集體勞動權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