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嘉義縣阿里山區去(2012)年年底各發生1起遊覽車事故,造成13死25傷的慘劇,對此,監察委員程仁宏、楊美鈴、葉耀鵬等人提案糾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時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遊覽車車輛、駕駛專業、山區道路安全設施與維護等把關工作。

監察院今日表示,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昨(9)日通過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糾正案。糾正案內容指出,針對司馬庫斯及阿里山的遊覽車事故,影響國內外旅客安全甚鉅,主管機關對於遊覽車車輛性能、車體結構、山區道路安全設施與維護、駕駛專業及管理的把關機制,皆有通盤瞭解的必要。

監察院指出,遊覽車駕駛人不當操作,占近年遊覽車事故7成左右,但現行的遊覽車駕駛的認證程序、職前專案講習機制未盡妥當。交通部雖規定大客車駕駛人需具備實際駕駛甲類大客車3年經驗,才符合報名職前專案講習的資格,但監察院去年調查發現,相關規定的法意不明,目前只能確定「申報登記」的駕駛員持有駕照,卻無法證明駕駛員實際擁有3年的駕駛資格,公路總局卻未儘速檢討改進。

此外,監察院指出,依據現行規定,駕駛人每3年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6小時定期訓練課程,但仍有業者、駕駛人反映訓練過程過於簡單,台灣駕駛人對車輛的機械常識過於薄弱。

糾正案提到,監察院在2012年5月調查太魯閣中巴倒退事故時,要求交通部正視大客車行駛山區險升坡路段的危險性,但交通部未警覺,直到司馬庫斯事故的中巴駕駛,在上坡路段操作不當,釀成意外後,交通部才開始責成公路總局速將上坡熄火應變納入訓練課程,顯見在事故發生前,並未思積極改進。

監察院指出,交通部雖已針對大客車車身與其裝置的安全品質,採取一致性核驗措施,卻未能強化現場核驗及抽樣檢測;交通部也應加強宣導遊覽車業者、駕駛人定期保修車輛、使用合法兼顧品質的機械零件;針對各種用途的大客車,也應研訂車輛安全的分級標準。

此外,監察院認為,交通部應鼓勵業者多方考量購置整體式車體結構的車輛,並減免關稅提升業者購買的意願,公路總局也該參據保險業者導入駕駛人適性分析,以及相關駕駛內容,並借助各地區遊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運作,以導正駕駛人不當的操作行為、習慣,降低遊覽車肇事率,此外,應研議強制乘客繫妥安全帶,維護乘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