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由於去年苗栗大埔區段徵收及彰化二林相思寮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的關注與討論,內政部因此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強化土徵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加強保護優良農地,並以市價進行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同時,對於經濟弱勢者若因土地被徵收而致無屋可住的安置方案等,以「大埔模式」作為修正土徵條例的重點。

「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包括:一、增定條文第3條之1,明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需用土地人不得納入勘選用地範圍。但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所必須或零星夾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其次,增訂條文第3條之2,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增訂條文第11條,協議土地徵收金額,得由需用土地人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及排除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適用。修正條文第30條,以市價補償地價,由地方政府經常調查地價動態,每6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的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

土徵條例修正草案還增定條文第34條之1,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若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導致其無屋可住,需用土地人應該予以安置,方法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內政部長江宜樺還在行政院會後的記者會中表示,由於「大埔事件」所引發的官民衝突愈演愈烈的主因之一是,在大埔徵地案中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反悔,但苗栗縣政府不同意而引發一連串的爭議,因此,特別將「大埔模式」入法,修正條文第40條,未來,在土徵個案中,若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可以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以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修正相關程序。

最後,增列條文第43條之1,原土地所有權人(農民)如有繼續耕作意願者,得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劃設農業專業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配售土地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