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彙整參閱『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以及FACEBOOK「許慶雄の憲法私塾」專論。

內容摘要:

        許多學者專家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著手,探討臺灣的法地位,有學者認為儘管這兩宣言有提及臺灣的歸屬問題,但這兩個宣言根本不是具有效力的條約(不符合國際法條約締結程序: 交涉、簽署、批准與換文)。然也有學者甚至以這兩個宣言推論出臺灣的法地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這兩個宣言是否為有效的條約是另一回事,臺灣法地位是否因此而未定又是另一回事,或是臺灣因此絶對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也是另外一回事。

如之前所提及臺灣歸屬問題,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台灣一再自我主張台灣屬於中國。八十年來臺灣與臺灣人甘願、樂意接受中國的中華民國體制的統治,要說臺灣地位未定、臺灣不屬於中國,不但困難重重,也很矛盾。更嚴重的是,這些不符合國際法理和事實現況的說法,等同誤導臺灣人民以為中華民國、臺灣是和中國無關的國家,使臺灣人民失去危機意識,繼續支持「維持危險現狀的中華民國體制」,無法脫離中國卻不自覺。

一、臺灣建國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有效與否無關

(一) 討論臺灣屬於誰的,就失去臺灣人自己的主體性。其實,當我們在探討臺灣屬於誰的問題時,臺灣與臺灣人民就已經不是國際法上的主體,只是一個客體,被他人決定命運的客體。因為臺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會有屬於誰的問題。臺灣這塊土地也不可能屬於「臺灣」,因為「臺灣」不是國家,國際社會上不存在一個名為「臺灣」的國家。因為臺灣人沒有國家的觀念,「臺灣國民」其實並不存在。

(二) 對這兩個宣言如果是條約,因為美國與中國才是當事國,條約當事國美國可以主張因為美國國會未批准,所以這兩個宣言無效,以此對抗中國對臺灣的領土主權主張。但是臺灣與臺灣人民,都不是兩個宣言的當事者,所以對這兩個宣言有效或無效,沒有爭論的立場,也不能爭論≪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是否有條約的效力。

(三)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不是條約、不具有法效力,這是國際社會的常識,臺灣的學者專家何必花費精神去探討爭論?

(四) 如前所述,目前臺灣人的主流主張是「維持現狀」,一方面維持中國的中華民國體制,一方面又認定臺灣不屬於中國,這種「接受中華民國體制,卻主張臺灣不屬於中國」根本是互相矛盾,是不符合事實現狀,無法成立的說法。

(五) 戰後唯一主張對臺灣擁有主權的國家只有中國,而臺灣人也從未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所以中國自然擁有臺灣的主權。面對中華民國政權在臺灣的統治,北京一再強調,中華民國政權在臺灣是中國的叛亂一省,臺灣人也一直默默的接受,沒有站起來廢除中華民國政權的統治,或主張臺灣要從中國分離獨立。

(六) 臺灣人、獨派團體不但不敢對抗中華民國體制、不敢對抗此一來自中國的非法政府,甚至還主張臺灣的國名叫做中華民國,還宣示遵守≪中華民國憲法≫,那麼如何能夠說服國際社會相信臺灣不屬於中國?

(七) 雖然分離獨立的位階高於國際條約對主權歸屬的認定,但是一般常常認為,在臺灣追求獨立建國的運動上,如果宣導≪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規定臺灣歸還中國無效,可以提高臺灣追求分離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中臺灣歸還中國無效,但是歸還中國無效並無法引申出臺灣因此就可以成為國家,因為兩者之間並無直接關聯。

(八) 何況數十年來台派團體一廂情願地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中,規定臺灣歸還中國無效之說法,不但未提高臺灣追求分離獨立的有效性與優越性,反而是加深誤導臺灣人民,以為「臺灣有兩個宣言做後盾、中國無權併吞臺灣、臺灣的主權屬於臺灣人民」等錯誤的認知,甚至認定「中華民國是國家」,反對「宣布獨立」,結果只是造成臺灣獨立建國運動聲勢弱化。

(九) 如前所述,「時間性」才是此問題的重點。自1945年二戰結束,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的這一段期間,如果主張≪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無效,對當時臺灣人民追求獨立建國的目標確實是有幫助。臺灣人民可以主張這兩個宣言並未與當事者日本簽約,未徵得臺灣人的同意、未經過締約各國國會的批准,所以無效。但是當時的臺灣人並沒有這麼做。

(十) 何況自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來臺灣實施戰後的佔領,隨即又將臺灣編入為中國的行省之後,已經對臺灣進行有效的統治,各國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並未有反駁與阻止。國際法上並不在乎一國內部的統治是獨裁體制或是民主政治,而是在乎該統治是否為有效的統治。所以這個時間點一過,臺灣屬於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很難推翻。回想幾年前大家還投票選臺灣省長、到現在還有臺灣省政府存在,這些都是臺灣過去與現在的事實情況。

二、軍事占領論是否有助臺灣領土主權歸屬或是臺灣的建國運動?

(一) 主張軍事占領無效,臺灣可以獨立建國,這樣的論點一直到目前還存在。但是這樣的論點忽略了,國際社會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的事實作為,以及1952年以後臺灣人接受中華民國統治,毫無分離獨立的意志,這兩項更重要的因素。

(二) 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布放棄對臺灣的一切權利之前,臺灣在國際法法理上都仍然是日本的領土,蔣介石政權對臺灣的占領是軍事占領。然而,≪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宣布放棄臺灣之後,除了中國之外,沒有任何國家主張對臺灣的領土主權。各國對中國政府的主張領有,並沒有反駁與異議,甚至以具體的行動表示同意。中國因此主張結束軍事占領取得臺灣,進行有效統治。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在聯合國擁有席次,直到1971年以後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法繼承、合法代表中國,所以臺灣屬於中華民國與中國是沒有疑問的。

(三) 當時,國際社會最多只能主張由於戰後和約尚未簽訂,中華民國政府將軍事占領的日本領土設置為中國的行省、將臺灣置於中國的主權之下是不合法的,必須要與日本簽訂戰後和約之後,才能解決殖民地臺灣的問題。然如前所述,此時所牽涉的重要關鍵就是,當時臺灣並沒有出現代表性,足以讓國際社會聽到的,追求殖民地獨立的聲音、運動或組織。因此和約簽訂後,中華民國主張結束軍事占領,正式取得臺灣領域主權才能得逞。

最後,目前有三個誤導妨礙臺灣獨立建國。因此不應該再浪費人力、資源去主張,沒有國際法學理依據的「臺灣法地位未定論」、「臺灣不屬於中國」等。因為這些說法只會誤導臺灣陷入三個安於現狀的危機:

1、誤導臺灣人民以為中國無權併吞臺灣,因此想維持中華民國現狀。

2、誤導臺灣人民以為國際社會都必須支援臺灣獨立於中國之外。

3、誤導臺灣人民相信「維持中華民國現狀就是獨立」的謬論,放棄獨立建國的意志。

因為這三個誤導,對臺灣人民的建國意志,或爭取國際社會支持臺灣獨立建國,都沒有任何決定性作用。甚至反而誤導臺灣人民安於中華民國現狀,自以為已經獨立,或消極的只是依賴、等待國際社會幫助臺灣建國。因此可以說,這三個誤導,不但無法達到建國目的,甚至會成為妨礙獨立建國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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