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到一則新聞,頗有感觸。有名清潔隊員將回收的舊電鍋送給拾荒老人,經遭人檢舉後,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檢察官以「不該用義賊廖添丁的方式,慷國家之慨」為由,認定其行為係屬不法,儘管損害輕微,但仍建請法官可依法減刑,但切莫宣告免刑。
這則「貪污」事件,瞬間引發網路熱議。畢竟,查緝那些動輒億來億去的通緝犯高官都沒那麼認真,倒是這種涉及價值台幣32.56元的案子,抓得倒是很積極,若司法能有這種效率,誰還敢貪呢?
或許正因觀感不佳,法務部旋即表示,正針對小額貪汙案件,啟動修法程序,未來若符合相關要件,可減刑甚至免刑,藉以平息輿論的不平聲浪。
當然,做為國家公務員,操守自然最重要,貪一億是貪,貪一元也是貪,法律本該觀其行、而非視其利得來量刑。然而,就以清潔隊員為例,類似的行徑,其實並不罕見,但究其根本,到底是個人主觀意願為之?還是半推半就的被動放行呢?主管單位實有必要加以釐清,藉以保障廣大清潔隊員的勞動權益。
相信大家應該都有類似經驗,每天在資源回收車的停留點,總會駐足不少資源回收業者(本文不以「拾荒者」稱之,因為工作樣態實在大相逕庭),他們習慣性的會站在民眾放置回收物品的出入口。當人們將收集的回收物遞給清潔隊員的當口,都會早一步搶先攔截,甚或看過更誇張的,都已經放到回收車上了,業者還是完全不害臊的搶下來。您覺得,這樣的行為,合宜嗎?
試想,這些業者,收集回收物的結果,最終還不是要交給政府來購回,但若不是透過這種模式彙整,這些資源回收物本就該屬於政府所有,而今等於是過了一手,變向慷政府之慨。假若清潔隊員對此睜一眼閉一眼的放行,一經遭人檢舉,是不是也要吃上貪汙的官司呢?
但是,在實務的勞動現場,類似的人情壓力絕對存在,回收業者們總會自承是弱勢,合理化自我的行徑,則清潔隊員又怎麼好意思不通人情的悍然拒絕呢?換言之,無疑使他們陷落到一種「誘人犯罪」的風險之中。
基此,建議法務部若真有心修法,理當連這樣的情境也一併考慮進去,應該訂立相關罰則,要求資源回收業者不得出現在垃圾車的駐足點,如此一來,才是真正主動出擊的捍衛清潔隊員們的權益,而非被動的等到了東窗事法,都吃上了官司才想著用「微罪免刑」來解套,本末倒置吧!
最後,還是要重申,自己對於「拾荒者」抱持著絕對的尊敬,畢竟沒有這些穿梭在巷弄間的清道夫,市容肯定不會乾淨整潔。然而,「拾荒者」係指廣大挨家挨戶撿拾回收物的朋友們,那些長期站崗在回收車後面的人,擺明就是當「搭便車者」,甚或根本都已經是組織化運作,要說對這些人抱持甚麼敬意,那就不必了,更別說該放行他們強索回收物的行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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