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彙整參閱『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以及FACEBOOK「許慶雄の憲法私塾」專論。敬請不吝賜教。

內容摘要:

一、成為國際社會一員台灣人民應該知道的國際法常識

(一)  國際社會從17世紀開始發展形成,最傳統、最重要、最基本的國際法理論,就是「國家論」、「領域論」、「條約論」,而探討這些理論的最重要前提,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

(二) 國際法上的「領域論」和「條約論」,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成為論議的主體。如果要討論戰後的舊金山條約,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領土歸屬的問題,因為只有國家才有資格主張領有,不是國家的台灣或是台灣人,是無法主張擁有這塊領土。

(三) 屬於「條約論」的舊金山條約,是由當時的日本向四十多個國家承諾,不再主張台灣是日本領土的條約。台灣不是主權國家,無法參與條約的簽訂,也無法主張條約的相關權利。所以國際法上的「領域論」和「條約論」,必須是主權國家才能主張與談論,這是很關鍵的部分。

(四) 台灣人民當然可以自決獨立。暫不論諸如美國獨立以來,國際法的「國家論」。特別是聯合國成立以來,從聯合國憲章到諸多國際公約,國家論也不斷確立「人民自決原則」,不必尋求條約依據,也與現行領域歸屬於那一國無關。

(五) 人民的建國意志是核心中的核心。台灣要成為國家,最核心的要件,是在台灣的「人民」,表現建立國家的意志,再來才是主權、土地、政府等的基本條件。

(六) 中華民國是中國的舊政府,是統治台灣地區的中國非法政權體制。「抗中保台」之主張,只是要對抗北京政府,並沒有主張要廢棄中華民國體制建立新國家,可見台灣建國和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抗中保台」是不同的主張,政治目標更是南轅北轍。可見只是抗中維持現狀,台灣無法成為國家。必需依「人民自決原則」, 台灣人民才能獨立建國。

二、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地位

為什麼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現狀,台灣就不是一個國家?

(一) 如前所述,中國的滿清帝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者都是中國不同時期的朝代(政府),三者之間也都不是各自獨立的國家。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是,推翻中國腐敗的滿清帝制政府,建立民主的共和政府,這是改朝換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主張建立新政府。人類歷史與各式各樣的記錄,20世紀之後,中國從來沒有成為「兩個中國」存在。也就是為何兩岸無法形成分裂國家、兩個中國模式的主要原因。這兩個中國新舊政權的革命,都不是要建立一個新國家。

(二) 從各方事實現況可知,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不能夠反攻大陸,不能取代北京政府重新掌握中國大陸的統治權,至今又未宣布獨立時,中華民國體制就變成一個非法政府。而台灣人接受此中國的非法政府的統治,就代表台灣人只是繼續在台灣對抗中央政府。

(三) 台灣政黨和官員處處自我主張不是一個國家的實例:≪中華民國憲法≫清楚表明台灣是中國的自由地區。中華民國外交政策一直主張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我們所謂的中華民國官員或政府,在處理涉外事務時,一再否認我們是一個國家、向外國宣布我們不是一個國家,要求各國際組織以「不是國家」的地位,只是以一個經濟區的地位加入國際組織。立委民代和政府官員到中國時,也是自願拿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安部所核發的中國的台胞證。如此,連自己都認為不是國家,那麼台灣就只有成為一個非法政府地區的命運。

(四) 由國際社會的觀點切入,看國際社會如何處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所謂的中國政府「合法代表」之爭,以及看世界各國如何處理國家之間的建交,國家承認、政府承認等問題,也充分證實中華民國體制不是國家。1971年後中華民國在世界上的十幾個邦交國,對於中華民國的承認,只是在中華民國外交政策的要求下,承認中華民國是合法代表中國(包括中國大陸及十多億國民)的政府(謂之「政府承認」),而非承認中華民國是與中國無關的,是在台灣的另一個國家(謂之「國家承認」)。

(五) 針對以上中華民國對內、對外,以及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的種種問題之認定,充分證實中華民國體制不是國家。長久以來由於在中華民國體制下,政黨、政客、媒體等殊途同歸的操控手法,使大多數台灣人民被欺騙,至今無法真正理解「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台灣的法地位不是國家的真相」,這也就是為什麼『台灣建國學』不斷努力,向台灣人民傳達「正確的認知」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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