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目前兩岸情勢升溫,來自中國軍機艦對我襲擾次數也日趨提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CGA)幾乎每天面臨來自中國持續的軍事威脅、灰區行動(如漁船民兵入侵、干擾航道及政治打壓)及南海主權爭議等挑戰。現行《海岸巡防法》(以下簡稱《海巡法》)雖規範海上執法、海難救助及資源保護,但面對中國海警局(CCG)的高軍事化行動及「海警法」授權的武力使用,台灣需強化法律框架以提升應對能力。

文獻回顧

自2022年8月2日至8月3日裴洛西訪台事件開始(被稱為第四次的台海危機)後,中國對台不管是軍事威懾或是灰區行動,以超出過往數倍,甚至改變以往對台態度,在金馬海域持續不斷對台戰備警巡、甚至去中線化等,多項戰略舉措對台進逼。鑒此,本文先以梳理國際法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國際慣例、國際組織及法庭判例等,整理出適用於台灣的國際法希在平衡執法權力、國際合作與人權保障,找出確保台灣海巡單位能在灰區衝突中有效維護主權與安全。

一、國際法與慣例

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 核心內容:UNCLOS(1982年生效)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基礎公約,規範領海(12海里)、專屬經濟區(EEZ,200海里)及公海權利,強調海洋的和平使用(第301條)和禁止威脅或使用武力(第19條、第301條)。它也鼓勵國際合作,如反海盜及執法共享(第100條、第111條)。
  • 對台灣海巡的適用:在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如非法漁船入侵台灣EEZ)中,台灣海巡可依UNCLOS主張領海及EEZ內的執法權,包括登船檢查或驅離(第110條)。例如,針對中國漁民民兵的「海上民兵」行動,可視為違反UNCLOS的和平義務,台灣可主張自衛執法而不升級為軍事衝突。這有助於台灣在南海爭議中引用公約,強化與菲律賓或越南的聯合立場。
  • 實務價值:雖然台灣未正式簽署,但可透過「實質適用」原則(如美國對非簽約國的類似主張)來援引,尤其在國際仲裁中(如南海仲裁案,菲律賓勝訴中國)。

2.聯合國憲章中的自衛權及禁止使用武力

  • 核心內容: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禁止威脅或使用武力,第51條承認固有自衛權,允許在遭受武裝攻擊時採取必要措施。國際習慣法進一步擴展到「預防性自衛」,適用於灰色地帶威脅。
  • 對台灣海巡的適用:中國的灰色地帶行動若構成「武裝攻擊預備」(如包圍船隻或電子戰),台灣海巡可依自衛權使用比例性武力(如警告射擊),而不違反國際法。這與中國《海警法》的武力授權形成對比,但台灣可強調「防衛性」而非侵略性。國際法院(ICJ)判例(如尼加拉瓜案)支持此原則,台灣可主張灰色地帶為「低強度衝突」,允許漸進回應。
  • 實務價值:這提供法律基礎,讓海巡單位在台灣海峽巡邏時回應中國海警的挑釁,同時避免被指控先發制人。

3.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及相關公約

  • 核心內容:SOLAS(1974年生效)規範海上搜救及船舶安全,強調國際合作(如第V章)。相關的還有《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和《聯合國打擊海上非法行為公約》(SUA公約),這些公約要求成員國合作打擊非法捕魚、海盜或環境破壞。
  • 對台灣海巡的適用:針對中國漁船的非法捕魚或環境破壞(常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海巡可依SOLAS主張搜救及執法權,進行聯合巡邏或情報共享。SUA公約可適用於中國船隻的「危險航行」行為(如逼近台灣船隻),授權海巡登船或驅離。這有助於台灣與日本或美國海岸警衛隊合作,共同應對南海非法活動。
  • 實務價值:台灣雖非正式成員,但可透過國際海事組織(IMO)參與,援引這些公約強化漁業資源保護,減少中國的經濟灰色威脅。

4.國際習慣法及海洋自由航行原則

  • 核心內容:國際習慣法(源自國家實踐及意見法)包括「無害通過權」(UNCLOS第17-19條)和「海洋自由」原則,禁止干擾合法航行。相關慣例如「比例原則」和「必要性原則」,要求執法行動合理且最小化傷害。
  • 對台灣海巡的適用:中國常以灰色地帶阻礙台灣海峽航行,台灣海巡可主張習慣法下的「防衛航行自由」,進行護航或監控。這借鏡美國的「航行自由行動」(FONOPs),台灣可視中國行動為違反習慣法,合法回應而不需軍事介入。國際法庭判例(如科孚海峽案)支持此原則。
  • 實務價值:這能強化台灣在亞太地區的立場,吸引國際支持,如與加拿大或印度海岸警衛隊的合作慣例。

5.區域性公約及多邊框架

  • 核心內容:如《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OC,2002年),雖非約束性,但強調克制與合作;或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下的海洋安全議題,促進情報交換。
  • 對台灣海巡的適用:台灣可主張DOC的克制原則,譴責中國灰色地帶為違反區域和平,推動與東協國家的聯合演習。雖然台灣非DOC簽約方,但可透過第三方(如菲律賓)參與,強化南海執法。
  • 實務價值:這補充UNCLOS,提供外交途徑,避免單獨對抗中國。

二、國際組織及法庭判例

1.國際法院(ICJ)及其判例

  • 組織簡介:ICJ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處理國家間爭端,其判例形成國際習慣法,具有廣泛參考價值。
  • 關鍵判例
    • 尼加拉瓜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1986):判例確認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自衛權適用於「武裝攻擊」,並強調比例原則(回應須必要且適度)。對台灣海巡的參考:面對中國灰色地帶的低強度威脅(如電子干擾或船隻逼近),可主張預防性自衛,使用警告射擊或驅離,而不升級為軍事衝突。這有助於定義灰色地帶為「準武裝攻擊」,授權海巡漸進武力。
    • 科孚海峽案(Corfu Channel Case, 1949):判例支持「無害通過權」及國家在領海內的防衛權,禁止干擾合法航行。對台灣海巡的適用:中國船隻若阻礙台灣海峽航行,可援引此判例主張執法權,進行護航或監控,借鏡美國的航行自由行動(FONOPs)。
    • 石油平台案(Oil Platforms Case, Iran v. United States, 2003):強調自衛權須基於證據,且回應須比例。參考價值:台灣海巡可據此建立情報蒐集機制,證明中國行動的威脅性,強化法律辯護。
  • 整體價值:ICJ判例可作為台灣主張國際習慣法的基礎,建議在修法中新增條款,引用自衛權以應對灰色地帶,避免被指控過度使用武力。

2.常設仲裁法院(PCA)及其判例

  • 組織簡介:PCA是獨立仲裁機構,常處理海洋及邊界爭端,其裁決雖非強制,但影響國際法發展。
  • 關鍵判例
    • 南海仲裁案(Philippines v. China, 2016):PCA駁回中國「九段線」主張,確認EEZ內的執法權及禁止破壞環境行為(如非法捕魚)。對台灣海巡的參考:雖然台灣未參與,此判例可類比適用於南海灰色地帶,主張驅離中國漁船民兵,強調環境保護及資源權利。這強化台灣與菲律賓或越南的聯合立場,避免中國的經濟威脅。
    • 蓋亞那與蘇利南仲裁案(Guyana v. Suriname, 2007):判例規範海上邊界爭端中的執法比例,禁止過度武力。適用性:台灣海巡可借此制定灰色地帶回應準則,如先警告再行動,降低衝突風險。
  • 整體價值:PCA判例提供仲裁模式,台灣可推動與鄰國的類似機制,融入國際合作條款,增強外交支持。

3.國際海事組織(IMO)及其相關框架

  • 組織簡介:IMO是聯合國專責機構,制定海上安全及環保標準,雖無判例,但其公約及決議具慣例價值。
  • 關鍵參考
    • SOLAS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強調搜救合作及船舶安全,IMO決議常援引於灰色地帶案例中。對台灣海巡的適用:面對中國船隻的危險航行,可主張SOLAS下的執法權,進行聯合搜救或檢查,借鏡日本與美國的合作模式。
    • SUA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IMO監督下,規範打擊海上非法行為。參考價值:可適用於中國的「海上民兵」行動,視為威脅航安,授權海巡登船或驅離。
  • 整體價值:IMO框架補充執法工具,台灣雖非正式成員,但可透過參與會議主張適用,強化技術整合,如雷達監控灰色地帶。

4.聯合國安理會及相關決議

  • 組織簡介:聯合國安理會處理全球安全威脅,其決議雖非判例,但形成國際慣例。
  • 關鍵參考
    • 安理會決議(如第1373號,反恐合作):強調國際合作打擊非國家行為者威脅,可延伸至灰色地帶。對台灣海巡的適用:主張中國漁船民兵為「準國家威脅」,推動與美國或加拿大海巡的情報共享。
    • 聯合國憲章相關解釋:安理會常引用第2條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判例如ICJ的延伸。參考價值:台灣可據此譴責中國行動違反和平義務,強化自衛主張。
  • 整體價值:這些決議提供多邊框架,建議台灣海巡建立與INTERPOL或區域組織的聯繫,增強預警能力。

修訂建議之核心面向

經參考中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印度、越南、美國及加拿大等國的海巡相關法規,並進行比較分析,提出相關淺見。重點在應對中國的灰區戰略,有關修訂原則包括:明確授權、強化科技整合、促進國際聯盟,並避免過度軍事化以維持台灣的民主形象,區分以下關鍵面向分別論述:

  1. 明確定義灰區行動並強化執法授權
  • 現況問題:現行《海巡法》對灰區行動(如中國漁船包圍或無武裝挑釁)的應對較模糊,易導致被動回應。
  • 修訂建議
    • 新增條文定義「灰區行動」為「非傳統軍事威脅,包括但不限於民兵船隻入侵、電子干擾及主權挑釁」,並授權海巡單位使用漸進式武力(如警告射擊、水砲或登船檢查),但須遵守比例原則。
    • 參考他國法規
      • 中國:《海警法》明確授權在領海及專屬經濟區使用武力防衛主權(如第48條),台灣可借鏡其主權防衛條款,但需加入人權保障以避免過度。
      • 越南:《越南海岸警衛隊法》整合軍事權力,允許在南海爭議中使用防衛性武力,適合台灣面對類似南海情境。
      • 美國:Title 14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美國法典第14編)授權美國海岸警衛隊(USCG)在灰區(如毒品走私或非法移民)使用武力執法,強調「合理武力」原則,可作為台灣修訂的藍本。
    • 國際法參考:依UNCLOS第301條,強調和平使用海洋,避免將灰區行動升級為武裝衝突。
  • 預期效果:提升海巡單位在台灣海峽及南海的威懾力,減少中國灰區行動的頻率。
  1. 加強科技與情報整合的法律支持
  • 現況問題:中國常使用無人機或電子戰干擾,台灣海巡法缺乏對先進科技的規範。
  • 修訂建議
    • 增設專章規範「科技輔助執法」,包括無人機、無人艇及AI監控的使用,並授權海巡單位與國防部共享情報。
    • 要求年度科技投資預算分配,以應對灰區電子威脅。
    • 參考他國法規
      • 日本:《海上保安廳法》強調非軍事執法,但整合先進雷達及無人系統(如第3條),日本海上保安廳(JCG)在東海爭議中有效使用科技監控,台灣可借鏡其和平執法模式。
      • 韓國:《海洋警察法》支持快速反應艇及科技訓練,韓國海洋警察廳(KCG)在黃海主權爭議中應用電子監控,適合台灣強化巡邏效率。
      • 加拿大:《加拿大航運法》及《海洋法》規範北極科技應用,加拿大海岸警衛隊(CCG)使用破冰船及衛星監控應對氣候威脅,可延伸至台灣的電子灰區應對。
    • 國際法參考:UNCLOS第240條鼓勵科技轉移與海洋監測,台灣可主張科技使用為合法自衛。
  • 預期效果:讓海巡單位能主動偵測中國灰區行動,提升反應速度。
  1. 強化國際合作與外交角色
  • 現況問題:台灣受政治打壓,國際合作受限,但中國積極推動「一帶一路」海上聯盟。
  • 修訂建議
    • 新增條文授權海巡單位參與多邊演習、情報共享及聯合巡邏,並建立與友好國家的合作機制(如與美國的「太平洋夥伴」框架)。
    • 要求外交部協助海巡單位在國際組織(如IMO)主張權益。
    • 參考他國法規
      • 菲律賓:《菲律賓海岸警衛隊法》強調南海聯合巡邏,菲律賓海岸警衛隊(PCG)獲美日援助,強化對中國的回應,台灣可借鏡其聯盟策略。
      • 印度:《印度海岸警衛隊法》允許軍事化操作並參與QUAD(四方安全對話),印度海岸警衛隊(ICG)在印度洋的國際合作模式適用於台灣的亞太聯盟。
      • 美國:USCG的法規支持RIMPAC等多邊演習,強調外交執法,可幫助台灣突破政治孤立。
    • 國際法參考:UNCLOS第100條鼓勵反海盜及執法合作,台灣可主張為區域穩定貢獻。
  • 預期效果:透過國際支持,緩解中國的政治打壓,提升台灣海巡的全球合法性。
  1. 提升訓練與人力發展的法律保障
  • 現況問題:面對中國軍事威脅,海巡人員訓練需更注重灰區應對,但法規缺乏明確規定。
  • 修訂建議
    • 增訂「訓練與人力發展」專章,要求定期灰區模擬演練、反恐訓練及心理支持,並授權與軍方聯合訓練。
    • 設立績效評估機制,以量化指標(如回應時間)評估執法成效。
    • 參考他國法規
      • 越南:VCG法規整合軍事訓練,強化南海防衛,適合台灣提升人員韌性。
      • 韓國:KCG法規注重專業搜救及反非法捕魚訓練,可應用於台灣的漁業保護。
      • 加拿大:CCG法規強調環境及災害訓練,面對北極挑戰,可延伸至台灣的氣候相關灰區威脅。
    • 國際法參考:SOLAS公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訓練標準,台灣可融入以提升專業性。
  • 預期效果:強化海巡人員應對中國持續威脅的能力,減少人員損失。
  1. 預算與資源分配的強化
  • 現況問題:中國海警預算龐大,台灣需匹配資源以應對。
  • 修訂建議
    • 修訂預算條文,要求國會分配專款用於裝備升級及灰區應對,並設立獨立審計機制。
    • 參考他國法規:美國USCG的法規確保聯邦預算支持(如年度逾100億美元),中國《海警法》隱含軍事預算支持,台灣可借鏡但維持文官預算透明。
  • 預期效果:確保資源充足,長期對抗中國的軍事優勢。

結論

透過上述國內外法律梳整,《海岸巡防法》可從傳統執法導向轉變為綜合防衛框架,借鏡中國的強硬主權條款、美國的執法靈活性、日本的和平模式,以及菲律賓與越南在南海的實務經驗,同時融入國際法原則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有效應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 。這些國際法與慣例,包括UNCLOS的專屬經濟區(EEZ)權利、自衛權條款,以及國際法院(ICJ)判例如尼加拉瓜案強調的比例原則與自衛權,以提供台灣海巡署(CGA)堅實的法律依據,強調和平執法、國際合作與避免軍事化升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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