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社保」屬無效,並支持勞動者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請求經濟補償;該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同時間,官媒與部分財經評論將此舉包裝為「保障民生、擴大內需」與「消費催化器」,但民間輿論迅速兩極化。制度層面上,中國社保由「五險一金」構成,法定繳費義務長期存在,逾期須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仍不補繳可處欠費1至3倍罰款;惟各地執行長年寬鬆,導致放棄或少繳現象普遍。
覆蓋率方面,官方稱2024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逾13.2億(約95%),但同年失業保險僅2.5億、工傷3億,顯示「完整繳納五險」的人數遠低於醫療覆蓋。經濟面則是中小微企業吸納約八成企業就業,若突然「嚴執法」勢必推高用工成本。
立意良善還是制度扭曲?
雖支持者主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堵上「同意不繳」的灰色空間,保障勞工長期權益;若企業依法足額繳納,工傷、養老、醫療等風險才有制度性對價,長期更有利於消費信心與社會穩定,並可矯正地方放任與低價競爭的畸形。
不過,質疑者則指出,在缺乏程序正義與穩定預期的體制下,以「嚴執法」迅速加壓,等同把高費率一次性轉嫁給中小企業與年輕勞動者,短期壓低到手所得、推升裁員與外包,長期則加深「高費率、低覆蓋」的扭曲;更嚴重的是,選擇性執法恐成為行政治理與政治控制工具。
這不是「新法」,而是更沉重的司法風險
中共《勞動法》早已規定繳社保義務,這次最高法院的《解釋(二)》不是創設新權利義務,而是把「不繳社保約定無效」明文化,並指引法院在勞資爭議中支持勞方解除契約與請求補償,企業補繳後得向勞工追還社保補償,等於把用人單位的合規急迫性推到前台。
與此同時,《社會保險法》原有處罰條款仍有效:欠繳自欠繳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可處一至三倍罰款;在地方可能採取「運動式執法」的情境下,這組合會放大追溯與累積性風險。
中共官媒與部分評論把此舉描繪成「保障民生、拉動內需」,但在欠缺明確過渡期、差別費率或減負配套的前提下,法律效果與宏觀目標未必疊加,反而更可能帶來用工結構的「避險化」(外包、「靈活」就業)與更多勞資糾紛。
高費率、低「五險全覆蓋」與財政依賴的三重矛盾
中共官方宣稱的「高覆蓋」多指醫療保險:2024年基本醫保參保逾13.2億、覆蓋率約95%。但同年失業保險僅2.5億、工傷3億,代表真正「完整繳納五險」的人數遠低於醫療覆蓋,制度呈現形式與實質的巨大落差。
更棘手的是繳費結構:城鎮職工社保(不含住房公積金)綜合費率多年高於三成,即便自2015年起多次下調至約33.95%,仍屬全球偏高區間,對低利潤行業形成剛性壓力。各地費率與基數上限不一,典型城市雇主端負擔(養老約16%、醫療約9%±、失業0.5%等)使總負擔常落在逾二成至近三成之間;在經濟放緩期,這樣的稅費楔(tax wedge,即雇主雇用勞工成本,與勞工實際稅後淨所得間之差距)直接擠壓薪資彈性與就業。
財政面上,社保基金對財政補貼依賴上升、地方壓力擴散,短中期更傾向以轉移支付維持帳面平衡而非深層改革,於是「高費率—低全面覆蓋—高財政依賴」的三重矛盾便難以化解。
小企業扛八成就業,「嚴執法」恐加速外包與非典用工
中小微企業吸納約八成企業就業,是名副其實的就業蓄水池。在經濟復甦乏力下,若以「一刀切」方式加壓社保繳費,勢必加重其中短期現金流與合規風險。一方面,業者可藉「勞務外包」「靈活用工」迴避費負。
另一方面,勞方短期到手所得下降,將以現金補貼、私下協議等非正式安排反制,進一步侵蝕社保名實一致。
更敏感的是,在可能的「運動式」或選擇性執法環境中,社保亦可能兼具行政管束功能——誰被盯上、誰先補繳與被罰,未必全以法理衡量;這不但無助於法治,反而稀釋制度正當性與社會信任。
制度對照:臺灣的普及、分攤與法治可預期性
臺灣以全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的普及底座,覆蓋率長年逾99%,並透過政府對特定弱勢族群補助保費維持普及與財務穩健的平衡。
勞保方面,費率依法逐步調整,2025年整體保險費率為12.5%(普通事故保險率、就業保險另計),保費由雇主、勞工與政府依比例分攤,降低單一主體的承擔風險並維持制度信任。
就業保險(失業保險)目前費率為1%,同樣採雇主70%、勞工20%、政府10%分擔,與中國「高費率但低完整覆蓋」形成結構對比。
更關鍵的是,臺灣在民主法治架構下,權責邏輯清楚、資訊公開、爭議救濟可期,降低制度不確定性與選擇性執法疑慮;即便面臨高齡化與醫療通膨壓力,調整路徑仍以程序透明、證據與審議為依歸。
結語
「強制社保」本身不是壞概念,壞在它被安放於一個高費率、低完整覆蓋、財政補貼依賴升高且法治可預期性不足的治理環境中。當執法工具凌駕制度設計、當政治訊號取代政策協作,社保就不再是勞工的保障,而是企業的風險與社會的不信任。
與其在官宣與輿情之間擺盪,中國更需要的是費率結構與覆蓋結構的同步改革:降低稅費楔、擴大就業型保險的實質覆蓋、為中小企業設計可操作的緩衝與抵扣機制,並避免選擇性執法造成的寒蟬效應。
相對之下,臺灣的經驗提醒我們:普及性、分攤性(勞保與就保)與程序正義(透明調整與可預期救濟)缺一不可。民主法治的價值,不在口號,而在每一次費率調整的公開計算、每一筆政府分攤的依法預算、每一件爭議的可受公評。
對臺灣社會而言,這也是一則自我勉勵:在對岸「以法行政」的陰影下,我們更應守住制度的標準配備,持續用更好的社會保險設計與更可信的治理,拆解對「威權效率」的想像,並把對勞工的保障,轉化為經濟的韌性與社會的信任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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