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力一旦主導偵審,司法便失去應有的中立與制衡功能,冤錯假案便如野火般蔓延。這不分東西方、不分時代,只要制度缺乏獨立與透明,歷史就會一次又一次重演。

一、台灣的經驗:從白色恐怖到當代爭議
白色恐怖
戒嚴年代,國家透過《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等,以「匪諜」「叛亂」為名逮捕異議者。國家人權館統計,截至2014年已確認 7,965件不當有罪判決 並獲補償,顯示問題並非個案,而是系統性壓迫。
雷震案(1960)
〈自由中國〉負責人雷震因主張憲政改革、籌組在野政黨,被以「叛亂」罪判刑,成為典型將政見異己標籤為國安威脅的政治審判。
常見手法:秘密審判、軍法程序、判決高度依賴自白、以政治標籤取代事實認定。

近年爭議案例

陳水扁案:國務機要費纏訟多年,部分階段獲免訴;外界質疑政治對立下的「選擇性正義」。
郭瑤琪案:所謂「茶葉罐收賄」,全案高度依賴唯一證人反覆不一的供述,且未查獲任何實體款項,違反「補強證據」原則與「有疑唯利於被告」精神。
二、中國的經驗:毛澤東時期的高壓政治
反右運動(1957)
至少55萬人被打為「右派」,失去自由與工作,後期官方承認錯誤予以平反。
彭德懷整肅(1959)
僅因信中批評「大躍進」導致饑荒,就被扣上「反黨」罪名撤職,顯示高層政治鬥爭中司法淪為工具。

胡風案(1955)
以「反革命集團」之名進行文字獄,文人因批評文藝政策而入獄,改革後被公認為重大冤案。

三、美國的案例:民主制度下的警訊
即便是法治相對成熟的美國,也曾出現因種族偏見、意識形態恐慌而製造的冤案。
Scottsboro Boys(1931):9名黑人青年遭捏造性侵指控,最高法院推翻判決,確立「有效辯護權」與禁止種族歧視陪審團的原則。
Sacco & Vanzetti(1920年代):兩名義裔無政府主義者在偏見氛圍下遭處決,後世普遍視為司法不公象徵。
Central Park Five(1989):警方以高壓手段取得錯誤自白,最終平反,成為檢討「假自白」的經典教材。
COINTELPRO(1956–1971):FBI對民權與反戰人士進行祕密監控與抹黑,為參院「丘奇委員會」揭露後,推動監督與制度改革。
四、防止政治製造冤案的關鍵
公開透明:禁止秘密偵訊與密審,完整保留筆錄與影像紀錄。
證據嚴格審查:落實補強證據原則,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
獨立憲政救濟:透過憲法法院、人權委員會、轉型正義機制,提供事後平反的制度保障。
檢警調去政治化:確保辦案單位人事獨立與國會監督,防止執法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結語
歷史一次次證明,當司法聽命於政治,法律便不再是保障人民權利的盾,而是打擊異己的矛。檢視過去,不只是為了還原真相,更是為了確保未來不再重蹈覆轍。真正的法治,不是依附權力,而是限制權力。

文:蕭錫惠(自由評論人)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