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仁愛區發生5歲男童遭父親活活打死命案,小小身軀滿是瘀青、滿臉血,送醫搶救仍不治。涉案的簡姓父親行兇後,並沒有救兒子,而是逃跑騎著機車在基隆市區閒晃,警方發現他的行蹤時,他的態度十分冷靜。調查指出,該名父親長期施暴,妻子4月間申請保護令,但還沒有下來,聽聞此新聞令人悲憤難平。

 

    台灣保護令已出現失效問題。

 

  但台灣這個國家的保護令制度,是為了保護真正的家暴受害者,但保護令不是情緒的出口,也不該成為免費報復的工具。當聲請人有意混淆真相,運用教唆子女說謊,子女為表效忠在比賽單面之詞造謊荒謬度,進行黑白顛倒,到最後是製造冤案,無法發揮保護令的政策目標,保護令的核發變成說謊大賽的互相說服。

 

  美國紐約大學(NYU)心理系與政治系畢業(with honors);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台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班肄業。身為執業律師,黃致豪律師一邊執業也一邊蒐集資料,同時善用心理學所學,從人性限制真正找出社會制度的漏洞。故黃律師多年前曾發表一則故事,疑似當事人被不當聲請保護令現實議題。「……好打電玩、目光在手機螢幕上多過孩子身上的配偶,趁著一次夫妻爭執的過程,從他手上把包著尿布的孩子奪走,扭身出門。他以為是尋常的爭執(配偶曾經對他動手數次;但他以為沒什麼好計較),回配偶娘家就可以找得到人。他不知道的是,配偶立刻就前往醫院驗(孩子的)傷(二人搶奪孩子時留下的輕微瘀青),並且轉身就聲請了保護令。就這一件保護令,結果是:離婚,失去主要照護權,五萬元的薪水每個月要被迫支付兩萬元的撫養金,扣除房租水電機車油錢,每月生活剩三千。……」

 

  而綜觀保護令被濫用製造冤案,已把精神暴力濫用化,甚至出現為求保護令而出現合理化冤案的修辭,開始出現因為相對人體力、智識、性別、經濟等優勢地位,便合理化核發保護令,卻無周全調查聲請人是否為金錢利益長期隱瞞事實,以及聲請人為勞工雙薪家庭,有存款百萬,卻欺騙他人是弱勢中低收入戶,為了金錢不擇手段,濫用免費法律扶助資源,聲請人父親健在卻不斷在娘家吵鬧爭產,以及聲請人一家長期所佔用頂樓加蓋原本要被惡鄰檢舉拆除,正是相對人和議員合力奔走保存下來,反而現在聲請人忘恩負義進行家暴汙衊,及聲請人是長期欺凌歧視相對人「辱罵是狗、造謠無工作都在圖書館、亂借錢不還、吃軟飯、扶不起的阿斗、寄生蟲、流浪漢」、歧視高學歷「博士無用論」等語言暴力加害者,以及低俗秀人性下限,挖垃圾桶找自慰衛生紙,侵犯隱私做性羞辱,當聲請人因經濟能力不足,而說為了生存合理化上述所有惡行真面目,台灣司法是否要跟著合理化縱容。

 

  再論構成身體不法之侵害,照片和影片已顯示聲請人先用手肘攻擊相對人腹部,導致後續推擠,聲請人持續合理化不管教孩子問題,因不管教孩子聲請人為了寵溺護短,彼此產生激烈吵架,推擠衝突但無受傷,案發後聲請人仍有持續嗆聲卻一直以受害者自居,最重要的保護令核發需以「是否長期發生此類傷害事件、相對人未來是否有對聲請人持續『反覆施暴』之可能」,此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而此案必要性、脈絡性和連續性,並無周全考慮。

 

  且過往呼籲法院增加暫時保護令當中暫時監護權款項的核發率,才能幫助被害人無後顧之憂的脫離相對人的控制,今日卻成為濫用保護令製造冤案的原因之一。再根據我國法院駁回保護令之理由,已有國內學者沈慶鴻進行裁判書之分析,在其所收集的駁回案中,共歸納臺北地方法院和士林地方法院駁回保護令聲請者的八項理由,其中「無優勢證據,以證明有繼續施暴之可能。」、「雙方互毆,無法證明相對人施暴行為,且聲請人隱瞞暴力行為。」、「未能舉證為長期之暴力行為」、「已離婚、已分居、已離家、或無再發生之事實,故無核發之必要。」,上述法院駁回保護令聲請者理由最值得關注。

 

  如果台灣保護令持續上述倒果為因,合理化陷人入罪名的錯誤判斷,是無辜製造冤案,為合理化毀損他人清白聲譽之惡行。當偽裝弱勢受害者的聲請人,利用保護令漏洞,把保護令當成免費工具達成其目的,其他有心人看到食髓知味,群起仿效為了特定目的,如貪錢爭產、搶奪子女監護權、不肖子女汙衊父母虐待等,但過程卻是納稅人買單,合理化把保護令當成私人免費工具以遂其願,助紂為虐,危險的是,目前台灣這個國家卻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發揮過濾功能。

 

  剴剴案發生後,引起全台民意極大反響,也掀起相關制度改革聲浪,但台灣基隆市卻持續出現虐童致死案!此過世男童母親生前曾申請保護令,但此保護令制度卻失效,來不及救真正受到兇殘暴力侵害的五歲孩子。今朝檢視台灣這個國家保護令制度之檢討,早在23年前。司法院發表專題研究報告中即有揭示:「暫時保護令核發速度過於緩慢,難以發揮即時保護功能,實易引起社會輿論認為司法效力不彰 」,而現代婦女基金會也曾對保護令核發標準過嚴,及審理時間延宕較長的缺失,並造成無法周全有效的保護被害人,使被害人身心再度受暴、甚至致死。

 

  然而,台灣這個國家的法官、司法事務官對證據的要求,形成心證需要嚴格的證據,保護令審理時間拉長,核發保護令本該嚴格謹慎,需周全思考來做出最正確的判斷,因事關相對人的聲譽清白,與不可製造冤案之勿枉勿縱原則;但對於真正受到兇殘暴力侵害的弱勢孩子和身心重傷女性,卻是緩不濟急,

  而台灣法院對於核發保護令採「釋明主義」,意思是,聲請人毋須鐵證如山地證明被家暴,只要能舉證「有可能發生(家暴)」即可,等同讓保護令核發率居高不下,看似保護了被害人,卻同時大量造成冤錯案,例如離婚、子女監護權案件裡,原告常拿保護令充當證據,以減輕舉證責任,實非設立保護令制度之良善原意。

  如何修正台灣保護令機制,達到精準打擊家庭暴力犯罪,除了法律界專業人士,需各界關心此議題人士和社會賢達共同研議,讓台灣這個國家核發保護令必須滿足「必要性」、「脈絡性」、「連續性」,達到真正打擊令人髮指的兇殘家庭暴力犯罪,救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準性」,讓保護令制度公開修正不被濫用製造冤案,也不再漏接任何人。

 

  最後,今天保護令推動是台灣這個國家每一個人的責任,但保護令失效無法救到真正暴力受害者,卻被濫用製造冤案是台灣每一個人都受傷,縱容偽裝成受害者的聲請人,只把保護令免費工具化達成其私利目的,更是台灣這個國家之痛!

文.張天泰

(教育博士、政治工作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