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大家耳熟能背的成語,但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調查與找出真相,有這樣的正義程序才能依法作出根據真相的判斷,才不致成為冤案。如A在通海關時,被找出不屬於他的物品,當然近乎百口莫辯,此時是「依法行政」就逮,還是調出監視器耐心尋找真相,因為A主張應是歹徒丟入他的包包裡,當然,一個民主公正的司法,會先花工夫幫觸法者尋找有益證據,而不會立即放棄「調查權」,實則,同是依法,不查真相,反而去掉正義程序者,根本不用大腦地以某法條辦案濫權,而以依法為面具!
瑠公圳蔡家在日據時代就已經存在了,所以在當洪孝全先生認為蔡家狀況不適用中華民國民法「和平公開佔有」的定義 (洪孝全〈土地占久了不等於合法!新店瑠公圳蔡金木宅應拆屋還地〉):
所謂「時效取得」,是指無權占有者以行使所有權的意思,經長時間占有他人財產後,依法取得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惟查,《民法》對此明訂三項條件:(1)占有人需善意且無過失;(2)必須以所有權人之意思占有;(3)土地須為未登記的不動產。
也就是中華民國水利會還沒存在時,蔡家就已經存在了,那麼,蔡家有和平佔有水利會土地在先嗎?
洪文舉監察院調查此案,認處份完全合法,但是監察院高涌誠委員的調查報告,明明指出本案處理的瑕疵,即瑠公水利會長久以來未妥善處理被占用土地,未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下稱北市處理要點)第24點訂定被占用土地收回處理的相關作業規範,亦未比照上級機關的處理規定,將被占用的土地出租給占用人,或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從而化解當事人長年居住使用該土地卻難以取得合法使用根基的窘境。而更嚴重的是,瑠公水利會當時在出售土地時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明顯錯誤:以「北市處理要點」第8點將緊鄰瑠公水利會的老宅及土地,視為無人占用的素地,逕予公開標售及讓售,顯示水利會在處分土地時根本昧於事實及其法定調查義務,不法侵損當事人的承租、優先購買權,進而侵害當事人的居住權及財產權。總體來說,水利會的行政瑕疵重大,是本案最核心的爭議之一。
蔡家只在水利會斜對面而已,數度向水利會申購,但被拒絕,甚至有水利會代表親口說不租也不賣,惟水利會長時具有公務員身份,不是應該一封公文表示處理方法嗎?要標售不是除了如周邊黃姓鄰居有收到公文通知外,蔡家身為當事人,不是更需要公文通知嗎?沒有該有的程序之依法行政,背地裡偷偷賣掉給建商,再由其驅趕,此不指向官商勾結又是什麼?
不錯,民事不幸敗訴面臨拆遷,但是被害者用盡一切合法方法,訴諸輿論,保護家園又哪裡不對?這包括申請文化景觀,業經兩次履勘,可見謹慎,也有其實,不然早就被駁回,而文資法不也是一種法律嗎?洪文強調的依法行政,竟然是視文資法為無物嗎?
走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官換人,判決就不一樣,一個基本原因就是法條萬萬,卻常必須修法,可知懶於調查,直接依不全法條判決的偏差危險,故才有釋憲高於第三審定讞之上,而本案亦在是釋憲中。實在說,洪文鬆散,顯對此案前因後果不了解,而其也非法界人士,若真關切,則此案重點是蔡家與水利會顯為互相對望數十年鄰居,為何水利會長不正式給蔡家公文表明處理方式呢?是怕蔡家拿著公文往上陳情,讓他心目中的購買人受挫嗎?
此案自有法院處理,而暫因文化景觀審查中緩拆,並且雙方也在法官前展開協商,這不是一切都依法行政,如洪文所強調的法為重嗎?所以,服務業的洪先生大文結尾強調「更不該以文化資產提報等方式拖延執行」,如此視文資法為非法律,也只能以洪先生不諳法律而有此打臉執行官之謬見罷了;蔡家一介平民,何來阻擋執行官決議何時判一座老屋死刑的力量呢?這當然是法院執行官也尊重文化景觀法有以致之,而非蓄意拖延,洪先生何必強詞奪理呢!
倪國榮
新竹市
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