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月16日A2版「綠委聲請憲訴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已收案」報導指出,立法院去年十二月廿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據悉,已有十多位民眾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五十一位立委昨也派人遞狀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已收案,將由審查庭先進行審查,決定受理或裁定不受理。

又指出,「至於暫時處分裁定的可能性,司法院官員認為,暫時處分具有避免公益遭到難以回復損害的意旨,且具急迫性,依憲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要旨,其適用範圍比起釋憲案來得大、寬廣,有可能做擴大性解釋,不過,以往釋憲或暫時處分都是針對總統公布生效的法律,此次因為沒有前例,在補足大法官人數達新法的門檻前,現行的八位大法官有可能謹慎行事,進行實質審理的可能性不高。」

前述報導所謂憲訴法修正案暫時處分之聲請案,憲法法庭「進行實質審理的可能性不高」之見解,有探討之必要。

查2024年8月出版《開箱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內的實務觀點》第三章第九節「暫時處分」,論述有關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釋字第599號解釋,以及該等解釋與憲訴法第43條立法之關係密切,以及憲法法庭111年憲暫裁1號裁定,112年憲暫裁1號裁定等暫時處分案審理結果之解析。

該書第318、319頁指出,112年10月20日公告的112年憲暫裁1號裁定,是憲法法庭在同年8月11日收受聲請人葉高潔的「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後,首次依職權作成應予暫時處分的決定。在此之前,無論是在會議時期還是憲法訴訟時期,大法官們基本上都僅止於被動地回應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究其轉變,其中固然有憲訴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在釋字第585號建立的基礎上,進一步將暫時處分的發動從「依聲請人之聲請」擴及至「憲法法庭依職權」的緣故。

但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大法官們也願意將該規定落實於審判實務中。此不僅展現了憲法法庭更加積極地保障人民憲法權利及維護公益的態度,也正式在憲法審查實務上,為暫時處分裁定之作成開闢一種新的可能。此種情況後續會不會陸續發生,值得觀察。

另查德國憲法訴訟設有「暫時命令」規定,以阻止威脅性的公權力或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等,併予指明(參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第1項)。

我們發現,在憲訴法修正案「覆議」不成立之後,多位人民及立法委員們經由憲法法庭之憲法審查保全制度,尋求權利救濟,大法官們宜發揮智慧及勇氣來妥善因應,並更加積極地保障人民憲法權利及維護公益,以維繫台灣民主憲政秩序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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