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報導,1月11日司法節,民眾黨人士想要上街頭挺司法正義「釘孤枝」活動,抗議司法不公,可能由於有該黨籍市長涉貪被判刑,以及前黨主席涉貪被偵辦,不過,舉辦該項活動之動機及正當性如何?引人置疑,應該不會是上街頭挺貪腐吧。反觀去年11月300多位律師發起守護憲法遊行,二者有明顯差異。
查1999年5月出版《台灣的主張》(李登輝著)第139頁指出,要達成符合國際標準的民主化,一定要先致力於司法的改革。民主國家就是法治國家。法律不周延,司法體系不健全。則行政裁量權就會毫無限制的干預司法,民主化也將遭遇挫折。……。由於這種行政裁量權是根據注意事項(按即「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而行使,不能反映人民的心聲,也未尊重人民的權利,如果運用在審判上,司法正義必遭斲傷,制度勢將形同虛設。
由此可見,法律周延與司法正義之關係密切。目前「再審制度」的運作,人民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以致於很多冤錯假案淪為「浪流法庭30年」的地步,例如1996年底發生「太極門案」衍生的稅務冤案,已經邁入第29年了,仍未完全平反,即為一例。
我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此項規定是一項民主法治社會的進步性立法,將有助於冤錯假案的解決。類似德國的憲法訴願制度,參見《德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之1,《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8條之1,第90條等規定。
我們發現,李前總統26年前(1999~2025年)對於司法正義的叮嚀,台灣現行司法體制已不合時宜,必須改弦更張,否則將嚴重耽誤民主化的進程,已將損及社會發展的根基。目前,憲法訴訟法修正立法完成,卻進入「覆議」階段。由於為憲法訴訟制度的進行,在大法官人數不足,很難順利運作,引人遺憾。而民眾黨人士卻想在司法節走上街頭挺司法正義,而不關注法律周延的建立,其用意何在?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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