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2月26日A2版「翁曉玲︰照新法 大法官缺額無法審理釋憲」報導指出,立法院廿日院會通過憲法訴訟法等修法,民進黨團昨表示會聲請釋憲,對此,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受訪表示,大法官不應受理釋憲,按照新法規定,至少要有十位大法官才能開庭審理,若在大法官只剩下八席的情況下,仍開庭評議,絕對是違法。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則呼籲賴清德總統儘快重提符合民意需求的大法官人選,而非只是符合民進黨的需求。

又,翁曉玲指出,憲法訴訟法修法只要經總統府公布後就立即生效,按照新法規定,要開庭審理至少要有十位大法官,要判決違憲則需要九位大法官同意,就算憲法法庭受理,也不能對釋憲案進行評議、開庭審判。翁曉玲強調,如果要對憲法訴訟法聲請釋憲,因為受法律影響的單位應該是司法院本身,行政院難以代為聲請。大法官就算受理憲法訴訟法釋憲案,也不能做出任何判決。

依2024年8月出版《開箱憲法訴訟─憲法法庭內的實務觀點》第262頁記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我國於民國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時,引進立法委員釋憲制度。利用此項制度,可以讓持少數意見的立法委員於確信多數立法委員所通過之法律發生違憲疑義時,得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書)。

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保留已深植我國憲政體制的立法院釋憲制度(憲訴法第49條)。不久前,國會改革法案之釋憲,即為案例,因此最近立法院修正通過有違憲疑義的「憲訴法」、「財劃法」及「選罷法」之立法委員釋憲,應屬合理、合法。

前述翁立委的立論,不知其法理根據何在?按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考德國制度。民國110年12月司法院曾出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該書內容有1080頁,對於憲法訴訟制度之運作,有詳盡的規範,足供參考,不知翁立委有詳讀該書內容嗎?否則,翁立委那麼專業知識不足,甚至是一位「法盲」的立委?立法權凌駕司法權,不合民主政治之權力分立原則,如此立委顯現霸權心態,應予唾棄與譴責。

查民國85年5月增訂三版《修憲春秋》第232、233頁有關「國民大會與立法院之關係」指出,「是否維持現狀?或改採單一國會之一院制,或以兩院制之型態運作?……。今日(按即民國85年)國民大會尚有司法、考試、監察三機構之重要人事同意權,此乃我國憲政特色,與美國參院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有批准之權有異曲同工之妙,如廢止國民大會,而將此三機構之重要人事權移由立法機關行使會不會更強化立法院一院獨大之霸權心態,而造成濫權情形,值得憂慮,再從理論上言,亦不符憲政原理,故可主張維持現制較易執行。」

如今,前述28年前(1996~2024年)的預警式立論,作者謝瑞智教授(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政學博士、國民大會代表)所稱「立法院一院獨大之霸權心態」竟然真的出現了,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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