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可預見的大罷免時代來臨,立法院本周排審「選罷法」修正草案,版本涵蓋各黨,顯見該議題不僅僅是藍白所關注的焦點,綠營同樣認為有更臻完善的必要性(*註:綠委吳秉叡本有提案,但為免被認為是打臉自家人,以悄悄撤案)。
主要的修法方向,可彙整為兩大類:
一是「提高罷免門檻」,諸如國民黨團即認為,得增列罷免票數必須高過當初的當選票數,在罷免投票與正式大選投票率相形懸殊之下,這提高的門檻頗高,大概得是「天怒人怨」級的仇恨值,才能罷掉吧!(形同回歸到「鳥籠罷免」)
二是「完善連署門檻」,諸如國民黨提出「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等同斷了有心人士「當選即開始準備罷免」的念想。又或民眾黨與吳秉叡委員等,則從「冒名連署的罰則」著手,舉凡違反本人意願、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抄寫、冒用別人名字參與連署等,必須要有相應的刑事罰則,意在補正過往離譜的「死人連署」情事。

試析前述兩大修法,立意皆屬良善,目的都在防範「報復性罷免」的發生,然則,這些修法所規範的,僅僅著重於「事」,強調於罷免案成立的合宜性,對於「人」的規範,相對是付之闕如的。又法律總是難免掛一漏萬,漏洞在所難免,倘若「人」的問題沒解決,要想徹底解決罷免被拿來作為政治操作的工具,無疑是緣木求魚。

那麼,「人」的問題怎麼解決呢?
只要增列「被罷免人當次選舉的其他候選人,不得參與補選」,就結了!

回顧歷次成功的罷免案,就再清楚不過。韓國瑜固然因著各種走鐘行徑而蓄積仇恨值,但罷韓行動在其當選的那一刻便啟動,也是不爭的事實,至於是為何人作嫁衣,端看「罷韓四君子」的政治動向,跟陳其邁真沒關係麼?
又陳柏惟意外當選,其實也沒犯甚麼大錯,不過就是臭屁了點,卻強龍難壓地頭蛇,整個「刪Q行動」背後若無顏家推波助瀾,哪有那麼容易罷得掉。
陳其邁與顏寬恒的當選,就足以證明,當前的罷免辦法,確實有可能會變成落選者用以顛覆選舉結果的巧門。基此,只要讓落選者無法在罷免後的補選參與角逐,等同讓罷免行動回歸純粹,沒了組織性的動員與連署,倘若還被罷掉,那就怨不得人了。
至於這條款有無違反憲法上賦予人民的參政權,個人認為應不至於。您想,按現行法令規定,被罷免的當事人,同樣也不能參與該選區的補選與大選,等同如是的限制是憲法上所允許。是故,為了杜絕報復性罷免的發生,適度的限定候選人的參選資格,讓競爭者不得投入罷免後的補選,讓組織性罷免的誘因大減,應也不至於違背憲法的保障吧!

綜言之,罷免的合宜性,應是無特定政治傾向的人民認為其不適任,而不是「政黨」認為其該被懲罰,任何組織性的動員與連署,都只會讓原初罷免的理由失焦,而淪為大選的延長賽而已。倘若未能妥適的完善相關法令,則可以預見的,「綠到出汁」的選區,絕對不會出現一點藍,而「藍到發紫」的地方,也很難長出一點綠地,即便偶有意外,簡單,罷掉就好。試問,這會是我們所希冀的民主麼?
基此,回歸到人性,個人亦不贊成提高門檻,但認為發自於人的「輸不起」心態勢必得杜絕。一旦落選者沒了動員的誘因,讓罷免行動純粹始於被罷免者讓人看不下去,按當前的低門檻,只要仇恨值夠高,縱使是公民自發性的行動,要淘汰不適任者,還是大有可能的。
(*前桃園市議員、「全國不分區議員」王浩宇,就是最經典的例子,議員被罷免,是不用再行補選,故沒有落選者在助攻罷免,但他還是被罷掉了,可見其有多麼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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