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近日來傳出蔡英文總統有意在520之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而特赦可行嗎?
在理解特赦可行嗎之前,先來理解整件事情之脈絡,前總統陳水扁因於總統任內涉犯多起貪污案,於卸任後遭致司法追訴亦被判刑,然而服刑期間,其因為身體因素而無法繼續執行,故向主管機關申請保外就醫,亦獲得時任的法務部同意,讓其可以保外就醫,也就因此在其保外就醫期間,其相關案件依法停止執行及停止審理
然而陳前總統於保外就醫期間卻多次被媒體拍到違反保外就醫相關規定,就讓外界質疑其是否有保外就醫之必要,是否需要把陳前總統關回去,以杜悠悠之口,然而這裡又牽扯到複雜的問題,其中一個就是政治問題,陳前總統保外就醫乃是在於敵對陣營擔任總統期間,然而若將陳前總統關回去,將出現在一己陣營執政之時,這樣不只更難杜悠悠之口亦讓本身的支持群眾難以接受,也就因此特赦陳水扁的議題就此浮出檯面
而特赦是否代表是無罪的意思呢?回答此問題之前,先回答何謂特赦,所謂特赦乃是總統根據憲法第40條,可以行使大赦、特赦等等的職權,而其法律效果乃是規定在赦免法第3條,受刑之宣告者,經特赦者可以免除其刑,而這就代表無罪的意思嗎?不竟然是如此,其還是有罪之意,而是其刑可以不用執行,而是否有真的無罪之可能呢?在特殊的情況下,經特赦是有可能為無罪,然而這裡可能違背國民情感(貪污無罪對於民眾冀望廉能政府有所落差),也就因此陳前總統若希望真的無罪只能另求司法救濟
再者有人就會擔心陳前總統所犯的乃是貪污治罪條例,而有些案件因其身體因素而目前暫停審理當中,就其不法所得已遭凍結之部分,若日後受特赦,其所遭受到凍結之不法所得,恐因失去主刑的效力,而需歸還給行為人,其乃與國民情感與立法目的相互衝突(不希望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獲得不法利得),而這樣的擔心並非沒道理,根據我國刑法第40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國不法利得之沒收原則上為從刑(需有主刑的存在方可存在),然而因為其可能存在漏洞,於前些年,增訂了40條第3三項,讓其在例外的情形具有獨立性,而陳前總統似可適用之
也就因此陳前總統特赦的議題,從法律上而言及相關配套而言似乎是一可行之方向,而吾亦贊成將陳前總統特赦,主要有幾個理由,第一,我國在於陳前總統是否貪污一事因其身份之特殊性,以讓社會衝突許久,亦讓社會難以有和解的可能,第二人非完人,孰能無過,我們不可否認陳前總統或許的一時迷糊犯下了難以饒恕之錯誤,然而陳前總統亦為此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也就因此吾認為在法律的許可下給予陳前總統特赦不只是一個可行的方向亦可讓社會更加的和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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